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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林]诉讼费别成维权“门槛”

2007-12-25 16:0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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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桂香

  近日,一份由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顶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苏东彪撰写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法》的立法建议,通过邮局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将诉讼费“预收”改“后收”。(12月12日平顶山晚报)

  应该说,今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在原来的基础上大幅降低了诉讼费,给老百姓打官司减轻了负担。尽管诉讼费大幅降低,但打官司前先交诉讼费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挡住了不少囊中羞涩的维权者,使他们维权无门。

  有资料显示,作为全美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组成,1869年根据国会法令规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人数却没有出现人手不足的问题,其原因就在于,美国只有5%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95%的案件在庭外就和解了。

  事实上,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一般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诉讼是首选的纠纷解决模式,国家降低诉讼费使之成本更低,有利于为老百姓维权减负。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健全,多元化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庭外和解是最终的发展方向,它不仅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也促进民事主体之间建立良好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法院对诉讼者预先收取诉讼费,到庭外和解时再退还,显然加大了法律机关的管理成本。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作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困难群体,诉诸法律是他们寻求公平的最佳途径。而维护他们的权益,化解基层的社会矛盾,首先应让他们打得起官司。由于目前实行的根据诉讼数额多少确定诉讼费,一些诉讼者会因畏惧高昂的诉讼费而放弃行使诉权。如此一来,本可以通过庭前和解或诉讼获得更多赔偿的经济案件,因诉讼费挡道而选择诉讼前私下和解,导致“和解”结果的不公平,难以很好地维护他们的权益。

  而将诉讼费的预收改为结案后收取,则会使这些人彻底消除畏惧心理,不会因交不起诉讼费而不能依法维权,对和解制度起到应有的调节作用,不仅提高了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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