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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首起电磁污染赔偿案判决

2007-12-25 16:04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安徽安徽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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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祝沛岗方红兵报道12月13日一审判决,安徽池州供电公司等三家电力企业胜诉。 
 
      2007年8月27日,铜陵市郊区铜山镇显化村民余某、金某以220千伏高压电力线路周围及附近产生电场和磁场对其身体造成极大危害为诉由,状告电力企业民事损害赔偿。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向第一被告安徽省电力公司池州供电公司、第二被告安徽省电力设计院、第三被告安徽宏源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传票。 

      庭审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一是高压电磁场强度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对人体是否构成危害;二是本案中的220千伏观牛至东流架空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运行是否符合技术规程,对人身是否造成了损害。双方分别围绕争议焦点展开了质证和辩论。第一被告池州供电公司在法庭调查中从电磁污染的国家环保标准,案电力设施的环境污染检测结果,本案电力线路的设计、施工和运行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证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作出了“关于《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中导线对建筑物之间最小安全距离有关问题的解释”:220千伏输电线路与邻近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净空距离)约为7.8米。经实地测量,原告房屋至高压线的最小净空距离为12.87米,大于国家规定的7.8米距离。池州供电公司拿出了详实的证据,充分论证了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7年12月13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输电线路专业委员会有关《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的解释,认定该案电力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运行完全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程的要求,电力设施电磁场的强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判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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