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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东电力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07-12-25 17:38来源:www.stockstar.com关键词:闽东电力公告电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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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本次会议的通知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以电子邮件及传真的方式发出。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十九次临时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公司九楼会议室举 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敦彬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 
   公司董事 9 名,出席会议的董事5 名,名单如下: 
   周敦彬、杨立功、林国勋、林永经、黄南山 
   董事丁玉钊、刘宗廷、兰承梅因出差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授权委托董事林国勋先生代为表决,独立董事郭俊秀先生因出差 在外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授权委托独立董事黄南山先生代为表 决。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以及董事对每项 议案审议情况和有关董事反对或弃权的理由 
   一、 审议《关于修改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详见附件1);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二、审议《关于提名郑其桂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三、审议《关于提名刘宗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四、审议《关于提名何邦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五、审议《关于提名杨立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六、审议《关于提名陈锦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七、审议《关于提名林国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 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八、审议《关于提名林永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关于提名黄家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关于提名徐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个人情况介绍详见附件 2);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该议案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关于召开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 票,反对 0 票,弃权0 票;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 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增加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拟增加第(四)款“为实施本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 拟增加第(十五)款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第(十五)款变更为第(十六)款; 
   3、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 拟增加第(五)款 股权激励计划,原第(五)款变更为第(六)款。 
   二、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第四款,拟修改为:“(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不得侵占上市公司的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如果侵占上市资产、将债务转移给上市公司承担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二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司法机关申请冻结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协助、纵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其他股东及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或提出罢免程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企业如果不能在限期内偿还被侵占的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将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拍卖变现用于偿还上市公司。” 
   三、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十二)款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拟修改为“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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