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王竹章报道两年前因一起外力破坏电力电缆而停电,致使民营医院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在一审二审时均判决被告之一的重庆黔江供电公司不承担责任,但另一被告重庆黔江永安建筑公司和原告不服判决而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9日,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撤消二审判决,由重庆黔江永安建筑公司赔偿黔江民族医院经济损失25000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费3690元由重庆黔江永安建筑公司负担。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5年。是年7月15日,重庆黔江永安建筑公司在承包金三角河堤土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损坏了黔江供电公司埋在该地段的10千伏电力电缆,导致输电线路中断,造成黔江区民族医院停电26小时,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经营。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支付供电公司材料款10000元用于恢复线路,次日中午12时许恢复通电。民族医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和供电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其注意义务不够而损坏电力设施,导致停电事故发生,并影响了民族医院的正常运行而造成可得收入减少,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在供电设施遭受损坏后积极履行了抢修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每日的经济收入有不确定性,酌情考虑原告应获得的损失额为25000元,由建筑公司赔偿。建筑公司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认为,黔江民族医院要求赔付停电期间的营业损失,不属人身或所有权遭受损坏,故不予赔偿。法院据此撤消一审判决,驳回民族医院的诉讼请求。民族医院不服,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民族医院因电力中断而减少的经济收入应否给予赔偿。从原告民族医院提供的会计记账凭证来看,该院在事发前后的日均收入均在5万元以上,而电力中断之日的收入只有1万余元,足以说明该院因电力中断而遭受的损失属实。导致电力中断的原因系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将输电线路挖断所致,其行为与民族医院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而做出上述判决。为此,历时两年之久的民事赔偿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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