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2008-01-14 09:18来源:国务院办公厅关键词:违法行为收藏点赞
我要投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国务院第2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一月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第五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三、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第七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五、第八条修改为:“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第九条修改为:“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根据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依法惩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决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六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发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同时具有下列三种情形的,可以依照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其暂停相关营业:
(一)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二)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三)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经营者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经营者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屡查屡犯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转移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资金或者商品的;
(五)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六)应予从重处罚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加处罚款。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本规定所列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除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第十九条有关法律对价格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京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字〔2025〕4号),以“免申即享”+“告知承诺”的方式,在工业领域试点推行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分级行政检查制度。经认定,共726家工业企业获工业领域AEO制度首批试点企业资格。本次试点企业范围包
6月23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程2025年实施计划。根据2025年嘉兴市能源工程重点指标任务分解表,9个县(市、区)新增光伏装机目标80万千瓦,新增储能目标16.6万千瓦。文件提出,推动工商业电价进一步下降。坚持以市场竞争促进各类电源降价,推动非统调煤电和
6月22日,甘肃省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甘肃省通报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2023年11月22日至12月22日,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甘肃省开展了第三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2024年2月28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将督察发现的5件生态环境损害责
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印发实施后的首批督察。各督察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开展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既关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衔接、区域协调、机制建设等流域性、整体性、共性问题,也注重结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浙江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嘉兴市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和保供稳价工程2025年实施计划》的通知。文件提出,动工商业电价进一步下降。坚持以市场竞争促进各类电源降价,推动非统调煤电和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电参与市场,进一步降低控制线损和系统运行费。加强电力市
案例39:四川能源监管办对某电力施工企业行政处罚案2024年12月3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某燃气发电在建项目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承揽该在建项目部分工程的某电力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在有较大
案件背景2024年12月,北京市昌平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某公司的原经营地进行检查,发现机械加工生产产生的废切削液,堆放丢弃在厂房北侧设备基坑内,废切削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HW09类危险废物。因该公司堆放的废切削液擅自丢弃,且未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北
6月19日,云南易门县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建设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二次)中标结果公示。云南合续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续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垃圾处理服务费和污泥处理服务费:118.00元/吨政府投资支持额度:950万元。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为30.5年。该项目年设计处理规模为120吨/日,
6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根据通知文件,本办法所称广西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简称转化基金)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发起设立,通过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出资,与企业、市县财政、社会
6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其中提出,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一)科创成长层的定位。科创成长层重点服务技术有较大突破、商业前景广阔、持续研发投入大,但目前仍处于未盈利阶段的科技型企业。(二)企业入层和调出条件。未盈利科技型企业全部
据“惠州发布”公众号6月16日消息,随着签字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落下最后一笔,一纸1500元的罚单落地,广东惠州市建筑垃圾治理翻开新篇章。这是《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实施后开出的首张罚单。这宗看似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宣告着《惠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完成从“纸上条文”到“实战利器”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