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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集团总部实现全员合同制

2008-04-17 13:31来源:中核集团公司关键词:中核集团中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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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4月初,中核集团公司总部员工已经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总部员工劳动合同制,为进一步推动集团公司总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管理体系和劳动关系打下坚实基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舒卫国这样告诉记者。

      此次签订工作,是在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指导下进行的。总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除《劳动合同法》要求的必备条款外,还约定了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了履行竞业限制的期限与地域范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标准、方式以及违约赔偿责任等。

      据了解,从1999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以来,总部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一直参照机关管理模式,企业与员工在实际工作中的身份不够明确。与此同时,在骨干员工流失、不适宜员工解聘等问题的处理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此次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标志着集团公司总部现代企业人力资源依法管理制度的真正确立。(杨阿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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