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春玉山县供电公司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县级供电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大环境下,城市建设迅速扩张,房屋等建筑物迅速增加,有限的空间使得电力设施与建筑物、植物等各种矛盾日益尖锐,导致电网的外部安全环境日趋恶化,且呈愈演愈烈之势。如何科学、合理妥善地解决好县级电网安全发展的外部问题,让电力设施与建设物、植物、“三线”和谐共存,实现县级电力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成了当前摆在各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与县级供电企业面前的一件大事。
一、县级电网外部安全环境面临的困难
(一)、电力设施与城市规划的矛盾
由于县级电网建设与县建设规划部门间没有建立正常的双向参与、协调机制,或者城市规划工作缺乏连续性和科学性,经常是“边走边看,导致电力设施的空间“严重缩水”或者根本就是没有,县级供电企业是“插翅难飞”,心有余而力不足。如玉山电网有近、中、远期的电网规划,但是与县城的城市规划脱节,电网建设与城市规划建设不同步,造成电力设施的建设通道、场地没有预留,电力规划如“纸上谈兵”。硬要建的话,也是经常对城市道路“开膛破肚”,且手续报批难、实施难度大。该县县城将军庙小区、沿河路小区、西商苑小区,开发商出于利益考虑,建设规划时,在电力设施落点和线路通道等方面,没有进行科学足够的规划或预留,建设标准也较低。随着空调与家电的迅猛增长,形势晋竣,接管后的供电企业就是想增架线路也架不进,有的是没地方和空间增加配变台区,有的老百姓阻挡供电企业在有限的空间里增设台变,客观上导致电压低,客户意见大,供电公司是“爱莫能助”。
(二)电力设施与建筑物的矛盾
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迅速扩张,大量建筑物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有限的空间,导致电力设施与房屋、街道、铁路等之间的矛盾逐渐尖锐,重点是电线与房屋的矛盾。建筑物有2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经过任何主管部门审批的违章建筑,法律上可以强制拆除,但在实际操作上,常常是阻力重重。另一种是经过士管、建设、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的建筑物,受利益驱动等因素影响,相关审批部门很多时候并没有遵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没有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情况下,就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审批建筑物。一旦有安全事故,常常会让电力企业“买单”。供电企业采取停电等措施督促整改或拆除时,常会遭遇阻挡或发生打架等群体性事件,处理这些事时又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供电企业的行风评议和优质服务等方面工作,这使得大部分的供电企业领导在整治方面是顾虑重重,投鼠忌器,整体力度不够。
另外,供电企业没有行政职能,县乡政府配合供电部门整改违章建筑不力,也是导致电力设施与建筑物日趋增多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玉山县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现存对线路安全构成威胁的建筑物有百处之多,其中农村占60,县城占40,且全县每年新增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呈递增之势。
(三)、电力设施与植物的矛盾
虽然,电力法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对线、树间的矛盾作了明确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有很大阻力与难度。一是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前种植的植物,电力部门依法是有权修剪的,但常常受阻,进行不下去;其次是在保护区设立之后种植的植物,在危及线路安全时,供电企业通知产权人迁移或砍伐树木时,通常得不到及时的响应或支持,一旦供电部门砍伐、修剪时,又会受到高价“索赔”或阻挡;第三是新建电力设施保护区时,电力企业在与产权人就砍伐树木赔偿事实协商时,民众不认为供电事业是公共事业,常常是向电力企业漫天要价,导致电力工程“肠梗阻”,不能顺利建设;第四是县城的绿化带,绿化林常与线路“抢”空间日趋激烈。对此,园林管理部门与电力企业经常是各执一词。
(四)、电力设施与电话、有线电视等“三线”矛盾
出于节约成本等目的,“三线搭挂”问题层出不穷。多年来,电信、有线电视与电线的交叉跨越与搭挂的矛盾一直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政府部门整治了多年,到目前为止,有一些改善,但仍没有彻底解决。
对于供电部门来说,一旦发生漏电,强电顺着弱电下引,造成人身伤亡或家电损坏等事故,供电部门经常是受牵连的对象,从总的结果来看,似乎都是逃脱不了干系的,几乎是落得个赔钱消灾的结局。
(五)电力设施受外力破坏日益严重
“两改一同价”后,县级供电企业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决定了电力设施易受外力破坏,如今,城乡规划,旧城改造、新建、改造公路、桥梁,取土、垫泥等多种情况,都会影响到供电线路的安全。如取土的会破坏电杆基础安全,垫泥的会减少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修、改路会影响供电线路的走向,使老线路难以重新找到新的落点。另一方面,目前偷盗电力设施的案件屡屡发生,呈愈演愈烈之势,让供电企业是防不胜防。
二、解决困难的办法与措施
(一)由县安全监督局牵头,建立供电与土管、建设、规划等部门双向参与的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由政府联合包括供电部门在内的共同审批制度。将电网规划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使得规划建设的变电站站址、线路走廊在城乡规划中能得到预留。这样,既可以减少浪费与损失,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冲突。
(二)、对于建筑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方面,政府考虑为电力企业提供新的电力通道,或给予资金补助,使电力部门考虑采用电缆入地或架空绝缘线等办法进行局部地区无电力通道的问题。另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不再违法或违规审批建筑,并配合供电企业加大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力度。
(三)明确线路与植物的前后关系。对于在依法划定为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砍伐。对需要砍伐的植物由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给付植物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双方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动植物的协议;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后种植的不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树木,应允许其存在,对于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电力巡线人员要及时巡视并报告安全隐患,并由相关部门通知植物所有人及时迁移,或砍伐树木,否则,电力企业对危及安全的植物进行砍伐、修剪,不予补偿任何费用。在这方面,做好线路的档案工作很重要,便于明确树与线谁早的问题。
(四)、建立电信、广电与供电等部门定期沟通的“三线整治”工作机制,相互间签订明确权、责、利的协议,便于分清司法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或规范。在线路设计时,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考虑采取适当增高线路,减少跨越等措施,减少“三线”矛盾。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同时,积极寻求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方的思想工作,不留后遗症。另一方面,主动向政府安全监督部门沟通汇报,请社会各界充分考虑电力企业具有的公益性,在物权赔偿协商、困难解决时,予以支持。
(五)、建立以供电企业为主,公安、群众共同参与的电力设施保护制度。与乡、村两级协商,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协议;在边远地区,聘请当地群众担当护线员,对没发生电力设施破坏的乡镇,每年给予一定的奖励。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电力设施保护的良好氛围。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自觉保护电力设施,与破坏电力设施行为作斗争,减少或杜绝野蛮施工和破坏电力设施,威胁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等不良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电力设施与周围建筑物、树木等方面的“生存之战”会越来越激烈,如何给电力设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大家都相安无事,和睦共存,仅凭电力企业一家之力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希望相关各方遵循安全、经济,既便民又利于社会、企业发展的原则,共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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