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割电缆已属犯法炸弹袭警罪加一等
本网讯通讯员毛年永报道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有人竟冒着生命危险去偷割电缆。被警察发现后,还用私自制造的炸弹炸警察,造成协警受伤、警车损坏。近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偷割电缆的案件,被告人曾正海、李拥军分别犯抢劫罪、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5年。
2007年12月11日晚6时许,四川籍人曾正海(男,1972年12月生)、李拥军(男,1970年7月生)与“小兵”(另案处理)商谋盗窃电缆线,并商定由李拥军负责接送,曾正海与“小兵”具体实施盗窃。而后,李拥军用机动三轮车将随带作案工具的曾正海与“小兵”送至陶朱街道上海城附近的二环线上后返回。次日凌晨零时许,曾正海与“小兵”用钢丝钳剪断该处用于路灯照明的价值27000元的VV224X25型铜芯电缆线360米,并用锄头将其中的80米挖出后放于路边泥地上。凌晨3时许,曾正海与“小兵”还在盗窃电缆线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二人立即逃跑,曾正海在逃跑途中,将“小兵”事先交给其的1枚炸弹扔向民警,炸弹在警车附近爆炸,致使1名协警后脚被炸伤,警车后挡
风玻璃炸裂。不久,曾正海被抓获归案。凌晨5时许,前来二环线上海城附近接应的李拥军也被抓获归案。
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残留物中检出As、S、C1、K元素,符合氯酸钾、雄磺爆炸后残留物的元素特征,属于自制炸弹的一个种类。
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正海、李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其中曾正海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李拥军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均应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正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李拥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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