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岭
电力是商品,收取电费不仅是供电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也是国家赋予的法定义务。电费,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作为国有企业的供电公司,有义务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固有法则就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从事民事经济活动时,都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我国法律发展的总体趋势来看,国家通过立法,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功能,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主要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合同法》成为规范我国各种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典。供电企业与所有用户之间都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利,即使是行政事业单位在供用电关系中也与供电企业的法律地位平等,在供用电关系中没有任何特权,都必须履行合同义务。拖欠电费不仅违反了供用电合同,而且从本质上讲是侵犯了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权,是宪法和法律所不允许的。
“经济要发展,电力需先行”,电力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直接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而电力又属资金密集型行业,具有超前建设大额投资的特点。电费是供电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拖欠电费的行为不仅挠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而且严重影响了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行。长期下去必将制约当地经济的发展,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供用电秩序混乱的地方,经济会有好的发展。
电费作为国有资产,供电企业有义务和责任全额回收,任何人拖欠电费都是一种违法行为,它直接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国家赋予了供电企业依法停止供电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当事人,供电公司也有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义务,供电企业在电费回收的工作中,应做到“理直气壮收电费,真诚服务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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