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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的补充通知

2008-08-18 09:14来源:发改委网站 关键词:甘肃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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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办价格[2008]16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广西自治区

      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甘肃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西北电网公司:
经研究,现就甘肃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甘肃省销售电价表“大宗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电度电价适当提高;同时,适当调整“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调整后的各类电价见附表。
 
     二、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大工业用电”类别中的“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生产用电”,改为“电解铝、电炉铁合金、合成氨、电石、电解烧碱、电炉黄磷生产用电”,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1-10千伏每千瓦时0.5542元;35-110千伏每千瓦时0.5312元;110千伏每千瓦时0.5092元;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4932元。

      三、以上电价调整,仍按照我委发改价格[2008]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2008]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 
    附件:一、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二、甘肃省电网部分类别销售电价表(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地区直供电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电价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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