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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进一步完善农业电价有关事项

2008-09-05 09:27来源:《文汇报》关键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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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海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对本市农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农业发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农委昨天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电价有关事项。

  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凡在本市注册登记并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合作社成员),经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后,凭与供电部门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其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可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标准试行。为减轻农民负担、简化操作程序,实际操作时暂采用“先征后返”的方式,即供电部门先按照原电价标准收取电费,然后参照“农业生产用电(分时)”与“农业生产用电”的平均差价水平,由市电力公司根据市农业和物价主管部门核准的合作社名单将差价退还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 (张晓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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