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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6 09:51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关键词:法制环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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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事业是国民经济中有普遍影响的基础产业,它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牵动着全社会的方方面面,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物质基础,电力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要实现电力事业与国民经济同步高速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还很多,特别是电力建设法制环境并不令人满意。2008年4月至6月,应省电力法律事务协会的邀请,先后到省电力公司及所属的株洲、湘潭、郴州、衡阳电业局,省送变电建设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等11家企业进行了一次实地考察。
一、电力事业飞速发展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经过全体电力职工的共同努力,电力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电力投资创历史新高。“十?五”期间,全省电力建设总投资达350亿元,其中电网建设总投资147亿元,电源建设总投资190亿元,平均年投资额分别为29亿元、38亿元,创历史新高。五年新增装机471万千瓦,截至2005年底,全省发电总量达674亿千瓦时,电网已经覆盖全省城市和99%以上的乡村,有效地缓解了全省人民的生产、生活用电,实现了电力建设与国民经济同步快速发展,为湖南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电网建设持续推进。城乡电网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与改造。“十?五期间,全省农网改造投入资金105亿元,确保了供电质量,供电的可靠率和综合电压合格率明显提高。基本上做到了同网同价,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
(三)电力供应平稳有序。这些年来,无论是遭遇严重干旱、还是“非典”疫情、迎峰渡夏等,全省没有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也没有因电力供应紧张而引发社会矛盾,确保了正常供用电。
(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各电力企业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要求,突出“保命、保网、保主设备”的安全重点,开展“平安工程”等活动,全力打造平安文化,狠抓安全生产,确保电力安全运行。
(五)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各电力企业切实履行《电力法》赋予的义务,贯彻客户至上的服务宗旨,把优质、规范服务作为企业立企之本,狠抓营销窗口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为客户提供了方便、快捷、优质、全方位的服务,满足了客户的服务需求。
二、电力建设法制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电力建设法制环境,总的来说,是向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2003年省人大进行《电力法》执法检查以后,电力建设法制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电力建设法制环境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阻工现象严重,延误建设工期。近年来,电力建设阻工现象十分严重。有少数群众不顾国家利益,提出种种过分要求,达不到目的就阻工。有的阻工少则三、五个月,长则达二、三年之久。既增加了企业建设成本,又给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也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造成阻工的原因:一是索取高额补偿费。一些村民为了多得补偿,抢插抢种、突击建房、装修房屋。个别村民甚至将猪、牛栏和杂屋都贴上瓷砖。一旦高额补偿要求得不到满足,便蛮横阻工;二是漫天要价。补偿费按国家标准给足以后,有少数村民仍不满意,觉得“吃了亏”。如某电厂500千伏送出线路经过某变电站附近一处花木基地时,村民竟要价上千万元。三是借口阻工。有的以工程项目污染环境、破坏风水、影响安全、出行不便等为由,千方百计阻工。企业深有感慨:“阻工正常、不阻工倒不正常”。四是截留补偿费造成阻工。个别地方和部门出于自身利益,截留被征地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由于层层“剥皮”,补偿费到村民手中所剩无几,群众意见很大,把矛盾集中对准了施工单位,影响工程建设。据某公司反映,该公司仅停工、窝工每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00至1200万元。
(二)冲击电力机关,扰乱工作秩序。近些年来,围堵、冲击电力机关的现象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是因触电伤亡事故而引发。如私接电线、线路下建房、盗窃设施、砍伐树木、钓鱼、攀爬等造成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虽然电力企业没有任何责任,但由于与电有关,都找上门来要求企业赔钱。桂阳一对农民夫妇在110kv的电力线路下砍伐树木,双双触电身亡,按照法律规定,电业局不承担任何事故责任,为了息事宁人,最后,还是支付了20万元的费用才了结。总之,把电力企业看作是“唐僧肉”、“有钱”不要白不要。如果不给,就到机关静坐、围攻、打伤工作人员、破坏办公设施等。据某市电业局反映,近年来,冲击电力机关和变电站事件达65起,几乎每个县市都发生过,严重了干扰机关的工作秩序,影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二是因为某些要求满足不了而引发。某市变电站附近的村民经常找变电站的“茬”,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挖断通往该变电站的道路,致使车辆无法通行,工作人员上下班也只能徒步。
(三)设施破坏严重,经济损失巨大。据企业反映,一是违章作业。有的单位和个人不顾电力线路的安全,在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内挖砂、取土、采石、放炮、烧荒、搭建建筑物,种植高杆作物,私接低压线、通讯线、广播线等,造成设施损坏,甚至导致输变送电线路跳闸事故。二是盗窃设施严重。一些电力线路、塔杆等设施常常被盗,遭到破坏,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据湘潭电业局统计,2005年三季度,仅市区发生电力设施被盗破坏案件达51宗,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2005年2月8日,正值大年三十,因犯罪嫌疑人盗窃电杆接线倒杆,造成35千伏楠姜线全线停电,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
(四)部门各自为政,支持配合不够。一是部门之间互不支持。电力建设涉及到规划、国土、林业、环保、城建、农业等多个部门。一方面,由于认识或利益上的原因,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部门之间难以协调,形成共识。有的甚至互不买账,对建设工程缺乏必要的支持。二是超标准收费。有的审批部门对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而是超标准高收费。建设单位有苦难言,只好花钱“买单”。三是违规收取协调费。有些政府部门向施工企业违规收取“协调费”。省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于去年11月承担某乡1.567公里长的线路施工,因青苗费补偿过高等问题,请求政府出面协调,当地乡政府则提出要支付3.5元协调费。钱交了以后,问题至今没有解决。当他们再去找乡政府时,则提出要再增加2万元协调费。书记说:“去年的3.5元被我们的前任书记和乡长用完了,要协调,你们再给钱”,致使工程至今不能开工。四是不履行协议。某建设单位与某县政府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包干协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该部门出尔反尔,不按协议办事,要求增加补偿费用54万元,不答应就要停工。
(五)执法体制不顺,执法难以到位。电力体制改革以后,电力部门不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执法职能由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经济委员会)承担。由于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管理的行业较多,加上人员紧张。负责电力执法的只有一个电力运行处(科、股),多的4至5个人,少的只有1至2个人,除负责电力执法外,还要负责电力调度、电力安全运行等工作。况且电力执法点多、面广、分散,靠几个人执法是鞭长莫及,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执法难以到位。目前的状况是,电力部门有的是执法人员,但又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有执法权,但又缺乏执法力量。执法体制上的“两张皮”,造成了执法上的“真空”。
三、改善电力建设法制环境的意见和建议
电力事业的发展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因此,加强电力建设,改善法制环境,意义重大、非常必要。
(一)加快电力立法步伐,完善电力法律制度。目前,我国电力法制建设还比较滞后,特别是立法与电力事业快速发展还很不相适应。一是要加快《电力法》的修订。《电力法》颁布于1996年,至今已有10年了。期间,电力发展形势很快,法中的某些条款与变化后的新情况不相符,还有一些内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因此,加快《电力法》的修订已迫在眉睫。二是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在国家《电力法》没有修订之前,地方可以先行立法,可在借鉴外省做法、总结本省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省省情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湖南省电力管理条例》、《湖南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湖南省电力事故处理办法》等,以此建立电力建设法制保障的长效机制,使电力建设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电力法律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电力建设过程中出现阻工、部门支持不够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都与电力法律的宣传不够有一定的关系。因此,要加大电力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板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不断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营造良好的电力建设法制环境。
(三)充实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电力体制改革已成定局,不可能回到从前的老路。各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要根据所担负的电力执法任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执法力量,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专业的电力执法监察队伍,把思想好、业务精、经验丰富、作风过硬的人员调到执法岗位上来。要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执法任务落实到岗、到人,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电力执法涉及到方方面面,没有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支持,单靠一家执法是困难的,也难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因此,建设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建设工程有关问题的协调,促进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林业、土地、交通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配合搞好电力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废品收购站的管理和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行为的力度;检察、审判机关要加快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的审查,对刑事犯罪分子要从速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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