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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与湖北 如何分三峡工程税收“蛋糕”

2009-03-17 10:40来源:www.chinapower.com.cn  关键词:三峡工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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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峡工程竣工后,每年税收将达50亿元

  2009年三峡工程即将竣工,建成后的税费分配比例也将进行重新调整。据悉,三峡工程竣工后每年产生的税收将超过50亿元,涉及税费分成比例的是重庆和湖北。湖北方面以税收应“属地管理”为由,力求在三峡工程竣工后的税收分成上争取更多的“蛋糕”。

  湖北要求——

  税费分配不符属地管理原则

  希望按税法原则征税并分配

  为争取更多的税收分成,湖北省今年多次通过组织材料上报高层的方式,提出目前税费的分配不符合属地管理原则,希望按照税法原则征税并分配。

  湖北的其中一份报告估算,从2003年到2009年,三峡电站累计可提供各类税收248.78亿元,除了留给三峡工程总公司和中央的部分,湖北省分得3.67亿元,重庆分得19.77亿元。湖北方面认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生产地、经营地、核算地和机构所在地,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峡电站的税收应该由湖北负责征收。在增值税和城建税方面,湖北省财政厅官员此前接受新华网采访时称,征税的人力、物力、财力都是湖北在承担,三峡电站的生产地、经营地和核算地也在湖北,但在税收上湖北只分得重庆的1/6。

  对于湖北省这样的看法,重庆万州区委书记吴政隆认为,虽然坝区是生产电的所在地,但电的来源是库区的水资源。重庆和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生产场所”,两地都享有税收收益权,都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湖北省财政厅一位官员说,当初按淹没面积分配税收湖北是同意的,但那是在三峡工程建设阶段,移民安置等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随着三峡工程完工,税费分配应该开始新的比例,增加湖北分得的比例。而且,税收按照税法原则,应遵守属地管理,而不是行政性决定;吴政隆则坚持应按淹没面积分配,而且他希望不仅现在的这个分配比例继续下去,甚至建议把中央所得拿出一部分下拨,支持库区发展。

  重庆现状——

  库区经济远落后于全国

  需要中央财政更多倾斜

  “两会期间”重庆市专门组织了一场关于三峡库区经济发展情况的报告会,邀请众媒体参加。会上,重庆市副市长谭栖伟表示,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工作告一段落,但安稳致富还是个艰难的任务。他说,目前三峡库区经济远落后于全国水平,需要中央财政给予更多的倾斜。

  三峡工程建设分库区和坝区,位于库区的重庆移民搬迁面积大,淹没面积也大,但最终产生效益的三峡电站却在坝区湖北。这使得与三峡有关的各类税费的分配,一直难以做到让各方满意。

  三峡电站的税收征管分为三个阶段,在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前为电站建设阶段,这一阶段的税收主要由湖北省属地管理,税收直接入湖北库和中央库;第二阶段2003年第一台机组发电到2009年完工,该阶段税收按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分配,重庆为84.33%,湖北为15.67%。地方税包括营业税、资源税、房产税等实行属地管理,收入归湖北;2009年之前,三峡电站及同属长江电力的葛洲坝电站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留给三峡工程总公司,用于三峡工程建设;第三阶段为2009年完工后,国家尚未明确具体征管办法。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于2009年到期,中央财政一共拨付50亿,这笔拨款用于三峡库区产业发展项目。吴政隆日前建议,明年应继续拨付这笔产业基金,至少到2020年,而且拨款额度由现在的每年10亿提高到20亿。吴政隆说,这笔基金在重庆和湖北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应延续目前的按淹没土地面积比例分配,即重庆占84.33%,湖北占15.67%。

  据新华网

  深度》》

  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课题报告认为:

  两地享有税收收益权

  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重庆市国税局相关课题组撰写的一份报告认为,判断某地政府是否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为收入来源地,也称“税源产生地”。这份报告由重庆市国税局在2007年7月完成。报告认为,税收归属权是“属地原则”的核心体现,征管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归属权必须在多个“属地”政府之间进行横向分配,否则就是对属地原则的否认。

  报告认为,三峡电站的税收管辖权属于谁,关键要看三峡电站的“生产地”在哪里,三峡电站由大坝区和水库区两个部分构成,库区和坝区必不可分。库区重庆和坝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的“生产场所”。两地在法律上都享有税收收益权,都应当进行合理的分配。

  据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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