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最长的一次庭审”,从原定三天的审判最终持续了五天半的时间。身为澂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罗玲芬,称工作以来还没有碰到比这更费神的案子——导致26个官员被问责的云南阳宗海污染案件。
4月14日上午,案件在云南澂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云南澂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及主要负责人,被当地检察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提起公诉。
三名被告均不认罪,大呼冤枉;辩方律师质疑鉴定报告的真实性,要求关注地质变化;此案变得扑朔迷离。
阳宗海大污染
美丽的阳宗海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蓄水量约6.02亿立方米,汇水面积192平方公里,流域面积286平方公里。湖泊及汇水区分属玉溪市澂江县和昆明市宜良县、呈贡县,是沿湖群众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
从去年5月份,有关部门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呈上升趋势,水质由Ⅱ类急剧下降为劣V类,当地2.6万人的生活用水一度受到威胁,阳宗海具有的农业、工业、渔业、景观功能部分丧失。
在云南省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调查了2个月后,最终认定位于阳宗海西南、距阳宗海水体直线距离约420米的云南澂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锦业公司”)是造成此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
于是,锦业公司去年7月被勒令停产;去年9月份开始,锦业公司董事长李大宏、生产技术部部长金大东等被先后逮捕,总经理李耀鸿取保候审。
云南省还启动了行政问责程序,对26名相关人员实施了行政问责,包括厅级干部2人、处级干部9人和其他干部15人,其中12人被免职处分。
今年2月16日,澂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对李大宏等人提起公诉。
云南省澂江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表示:2001年以来,锦业公司违反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的情况下,先后擅自技改扩建年产2.8万吨硫化锌精矿制酸生产线两条、开工建设年产8万吨磷酸一铵生产线1条。在上述工程施工中,没有同时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但是,三名被告李大宏、李耀鸿和金大东被带上法庭后,对检察机关的指控均表示不认罪。
“我们是被冤枉的。” 4月14日上午,在澂江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现场,锦业公司诉讼代表人、经营部经理谢小芬在审判长陈述法庭纪律、告知诉讼代表人义务时,这样表示。
谢小芬在法庭上表示,锦业公司从2000年到2008年间,在环保方面的资金投入有2800多万元,环保是达标的。
在庭审中,公诉方出示了云南省环境保护监测站、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部门做出的大量监测报告。阳宗海在6月超过Ⅲ类水质标准,7月16日砷浓度值超过Ⅴ类水质标准,阳宗海入湖泉水的砷浓度含量达67.70毫克/升。
而三名被告均当庭表示,锦业公司的生产是经过了环评并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在生产工艺方面也没有废水要对外排放,公司有循环水系统装置,能自己循环使用,用于排放的没有明沟暗管,也没有发生过生产事故。
“况且,阳宗海周边的企业上百家,我们公司怎么可能有如此大的能耐,在短时间内造成阳宗海严重污染?”谢小芬表示。
元凶是谁?
法庭上,对于锦业公司到底有没有通过排放、堆放磷石膏等方式致使含砷生产废水以地下渗透、地表径流方式进入阳宗海,控辩双方意见截然相反,进行了激烈辩论。
依据诉讼卷内容,锦业公司“有大量的含砷废水在厂内循环”、“长期将含砷废水通过明沟及暗管排放到一个没有经过防渗处理的天然坑塘内”、“磷石膏堆场外溢水通过地表径流进入阳宗海”、“随暴雨径流排放进入阳宗海”等多种方式排放或渗透砷进入阳宗海。
4月16日,专家组出庭作证。鉴定人表示通过对锦业公司雨水收集池的测定,发现雨水收集池底部有渗漏现象。鉴定人认为,从2004年起雨水收集池污水就开始渗透,由于池水含酸,会对池底涂层进行腐蚀,而且底层为喀斯特地形,日积月累,当达到某一点时,污水池与地下水之间就出现了一个“通道”,砷就是通过通道渗漏到地下水中的。
被告李大宏的代理律师、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马军则表示,从锦业公司的生产工艺来说,所产的稀酸,全部用于干吸串酸、普钙配酸和磷酸生产盘式过滤机补水,进入干吸、普钙和磷酸系统的稀酸中的砷,绝大部分被产品或磷石膏带走,不会进入冷却循环水系统。
从锦业公司2007年6月至2008年6月的稀酸产量和几种工艺所生产出的稀酸量来对比,稀酸不够系统消化数量,自然不可能存在稀酸外排过剩的问题。
此外,辩方律师提供了从2007年6月到2008年9月玉溪市和澂江县环境检查部门的现场检查记录,如2007年6月的“排污许可证已年审”;2007年8月的“工业废水、生活废水不外排”;2008年4月的“生产废水处理站于3月完成,废水不外排”;2008年5月的“通过玉溪市环境监测站检测已达标排放”等。
最后一条记录是在2008年7月10日:该厂共有四个废水循环池,一个雨水、洗矿废水收集池,检查时用肉眼观察未发现排污口。
在2008年5月18日,由于当地连续暴雨,锦业公司因雨水收集池区域淹没、池水外泄,用泵排过一次雨水。该区域另一家企业耐火材料厂的一位证人作证说“锦业公司的废水流到我们厂后就没有往下流”。此外,锦业公司在8年内为环保投资了2800万元也成为辩方的一个证据。
按照控方提出的关于锦业公司的“砷进入阳宗海的四个途径”,辩方以锦业公司的产品生产量和所产生的砷量公式来计算可能产生的砷并累计,共为3.9吨,这要达到导致阳宗海污染的78吨,需要20年时间。
专家团的鉴定结论《阳宗海水体砷污染环境监测报告》,是这次污染事件追踪问责的主要依据。4月16日上午,专家团出庭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问话。到庭的9名专家分别来自省环境监测中心、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以及昆明理工大学和云南大学,1人因工作原因未到庭。
在庭审中,对于阳宗海里到底有多少砷,鉴定人称“我们也不知道”,因为计算起来很复杂。鉴定人是对锦业公司雨水收集池下层泥土进行取样分析,并确定了锦业公司地下水早就遭到了砷污染的。
对于锦业公司地下水是何时被污染的,鉴定人表示,鉴定是针对结果来说的,并不要求弄清地下水从何时受到污染。就像医生看病一样,“医生检查出病人患心脏病,只会告诉病人这个结果,不可能告诉病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得的病。”
而被告人李大宏在庭上表示,工厂生产十余年,阳宗海从来没有发生过砷污染。而工厂生产中除了会产生砷,还有硫、氟等物质,如果是一并排放,阳宗海应该还有其他污染,但从目前监测情况来看,并没有其他物质超标或污染的报告。
砷来源疑云
那么,突如其来的这么大量的砷从何而来?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对阳宗海的砷浓度监测数据显示,2001年11月至2008年4月,砷浓度一直在0.005~0.036mg/L区间,从2008年5月开始,砷含量急剧升高。
从监测数据可以看出,阳宗海的砷浓度是从去年5月份开始突然升高的。马军告诉CBN记者,按照阳宗海的6亿立方米水量和砷浓度的增长来计算,从2007年11月到2008年10月砷污染物增加约78吨;其中,2008年7月增量约为35吨。
对此,公诉方认为,阳宗海污染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锦业公司有涉砷生产工艺,在涉砷工艺的生产过程中,砷沉积渗透到土壤中,达到了一定的量,加上2007年、2008年澄江的雨量相当大,渗透的速度就会加快,于是就暴发了阳宗海砷污染。
而辩方则用阳宗海南、中、北部不同点取样检测砷浓度增长的情况来做辩护:在砷浓度增长最快的7月1~16日期间,中部和北部上升最快,达到44%。而锦业公司位于阳宗海南部,结合浓度梯度和补给流量,砷不可能从南部快速扩散到中部和北部。
“阳宗海砷扩散如此均匀、扩散速度之快,只有一种可能:砷污染有多个源点,而并非仅来自于靠近锦业公司的南部西侧。”马军庭上辩护时说。
从地质结构上看,该区域处于“嵩明-华宁大断裂”和“小江深断裂”带,该断裂带及附近发现过大量多金属矿点(床),矿点(床)多数填充在主干断裂的分支褶皱或断裂之中,走向受南北向构造控制,断裂为含矿热液上移提供了通道。
目前,阳宗海周边已经开采了磷矿、煤矿和铜矿等多种矿床。依据地质学常识,上古生代和新生代的煤层和周边的磷矿等均富含砷,阳宗海地区浅表层土壤砷含量本底值较高,也证明了原本有砷存在的事实。
马军认为,阳宗海及其周边地区存在富砷地质构造,又处于活动的小江深大断裂带上,“5·12”汶川大地震时,阳宗海地区震感明显,不排除在地壳发生剧烈活动时,将地下已存在的富砷热液通过深大断裂带向上运移而进入水体,导致了阳宗海污染。
公诉方称地震原因造成砷污染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并出示了澂江地震局对当地地震情况的记录,从2007年到2008年间,澄江的地震有25次,但震级最大也才2.5级,“5·12”汶川大地震时甚至没有记录。
被告金大东的辩护律师徐中建当庭回应,地震的震级和烈度是两个概念,震级不高并不意味着没有破坏性,尤其对于处于断裂带的阳宗海来说,烈度带来地质变化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汶川大地震是否可能影响到阳宗海的水下地质结构并改变水质?CBN记者联系了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副院长田廷山教授。田廷山表示,汶川大地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产生影响是可能存在的。
他也关注到阳宗海砷含量的数据,“从时间上来看,数据和地震发生的时期非常吻合,阳宗海本身是高砷地区,不排除受地震影响”。
对于企业排放渗透和地震影响两个原因,田廷山直言倾向于后者。“企业用排放和渗透等行为污染水源,水质应是个渐变过程,除非像松花江污染那种是企业内发生爆炸,瞬间喷射出有毒物质,否则不该这么快。”另外,阳宗海水质在去年4月份开始稍有变化,田廷山认为,这也符合地震之前地壳运动的时间性。
马军向记者表示,预计审判结果会在5月份发布。“我们希望调查出阳宗海被污染案的真正原因,只有这样,才能合理正确地治理污染,让阳宗海尽快恢复正常。”
“我们是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才提请诉讼的,是代表国家在履行职责,也相信法院会做出公正的判决。”在开庭的第一天,澂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罗玲芬向CBN记者表示。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 扫码下载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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