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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上风电开发只限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

2010-03-01 16:38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关键词:风力发电风电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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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海上风电工程项目将优先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投资企业,而企业要想中标,其上网电价、工程方案、技术能力和经营业绩都将成为重点考核内容。此外,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企业。

  据悉,中国自2003年启动风电市场以来,先后进行了5期风电特许权招标,并逐步摸清了风电上网的合理成本。最终,国家发改委在2009年7月底发布风电的固定上网标杆电价政策,此举被认为是中国风电走上健康发展之路的一个重要信号。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表示,特许权招标方式帮助中国风电取得了非常迅猛的发展。

  据悉,从2006年到2008年,中国风电连续3年翻番增长,2009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增长也达到50%以上,已经超越西班牙,成为世界第三大风机装机大国。而现在,中国正希望从海上获得更多的风能,以完成在2020年让可再生能源占一次能源比例15%以上的目标。

  《通知》规定,在中国开发海上风电项目的企业,必须为中资企业,或中资控股的中外合资企业。该规定令业内人士也颇为惊诧。中国风能协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表示,在陆上风电领域,并无相关规定。不过,由于在中国经营风电场的收益微薄,在实际运作中,目前并无外资企业直接参与中国陆上风电场的运营。

  国家能源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规定,主要出发点在于避免一些类似洋流、海洋信息等敏感数据的泄露。

  根据《通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海上风电项目的开发权授予。沿海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经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定的海上风电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开展海上测风、地质勘察、水文调查等前期工作。《通知》还明确提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企业不得开展风电场工程建设。而企业如果在项目获得审批后两年仍未开工建设海上风电场,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开发权,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也将同时收回海域使用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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