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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展览会侵权也受处罚

2011-01-11 09:22来源:新报 李海燕 任悦关键词:侵权展览会法律责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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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实施《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宣传贯彻动员会。从今年4月1日起,参加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的参展方,也不能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否则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新条例要求,展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期间专利保护的协调、监督、检查。展会组织者应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方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专利行政部门认定参展方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成立的,展会组织者应当通知参展方解除参展协议,专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这个新条例具有鲜明的天津地方特色,明确提出政府要设立专利奖。同时,和国家规定相比,还提高了职务发明奖酬比例,并鼓励企事业单位对专利创造的投入。条例要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报酬。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要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等。奖金和报酬可以现金、股份收益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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