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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立法保护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

2011-07-30 16:28来源:法制网关键词:新疆伊犁河流域水电开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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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量最大的内陆河——伊犁河的源头水保护区,将禁止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这是今天闭幕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查批准的《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的。 

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给伊犁河流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对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立法势在必行。

因伊犁河流域生态保护工程庞大而复杂,条例涉及的内容广泛。为了更好地支持社会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制定涉及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在生态功能区的划分及功能定位方面,条例规定,在已划定的特克斯河、喀什河、巩乃斯河、皮里青河源头水保护区,禁止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同时规定,县级政府应当将其管辖范围内其他禁止开发的区域进行确认并予以公布。在水环境保护方面,条例分别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涉及的水功能区划、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县市之间的利益;水资源利用规划、水土保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在草原和森林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草原生态脆弱区、森林资源集中分布区、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采取划区休牧轮牧、封山禁牧、天然林保护等重点工程治理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系统。同时,条例规定,禁止违法开垦草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和从事严重影响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严格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为使重点行业进一步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条例对水电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城镇乡村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旅游设施建设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进行了专门规定,明确了水电开发企业是水电工程影响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条例规定,水电开发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照投资项目环境保护资金概算的20%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明确了禁止进行采矿活动的范围,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交通设施建设需穿越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区的,应当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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