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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政府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

2011-12-16 11:41来源:鄂东晚报关键词:湖北核电厂核电项目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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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湖北黄冈市政府获悉, 为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资源保护,根据《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湖北浠水核电厂设置规划限制区的复函》(鄂政办函〔2010〕41号)精神,市政府下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浠水核电厂厂址规划保护的通知》。

规划保护范围为以浠水核电厂厂址设计的核岛位置为中心,划定1000米范围和浠水核电厂生活区周边300米范围为限制区,以核岛为中心5000米范围内为规划限制区。通过对核电厂厂址保护范围内项目审批、规划布局和人口迁移的限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核电厂址的现状,确保核电厂厂址资源不被人为破坏和颠覆。

通知指出,在规划限制区范围内不再批准大型开发性项目、工业园区、重污染项目或劳动力密集型项目、石油化工和易燃易爆工业项目,不再批准办理现有开发性项目的扩建和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易腐物品”项目要进行规划调整;不再新增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开发区、监狱、机场、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共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通知还对国土规划和资源利用、交通规划、农林产业规划、水资源利用规划予以限定,并在核电厂址规划限制区内不再办理大规模的人口迁移手续。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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