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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和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实行登记制度

2011-12-30 13:11来源:中国电力社区关键词:电力设施电力企业登记制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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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公室获悉,《广西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并建立必要的相关登记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形成防范、打击、遏制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合力,《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调整相关规划和实施有关行政审批涉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征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人意见,有意见分歧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办法》规定,按照电力设施的不同类别,分别划定保护范围和保护区;在电力设施的一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电力设施产权人同意;不得从事危害或者破电力设施的行为。《办法》还规定,禁止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出售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单位证明或者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收购电力设施废旧器材的经营者应当查验出售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登记出售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所售物品的名称、来源、数量、规格和新旧程度,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为了规范有序地处理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积极预防和尽量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企业和重点用户,应当制定相应的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采取的措施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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