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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暂行办法

2012-01-06 18:12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水电水电开发国家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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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原则、审查程序和组织形式,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电规划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主要河流的水电规划。主要河流包括大型河流、跨国境河流和主要跨省界(含边界)河流,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三条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是水电开发建设的基本依据,必须贯彻全面协调、统筹兼顾、保护生态、发挥综合效益的原则,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是水电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给出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国家主要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安排、管理和审批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水电规划的行业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召集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中国水电(601669)工程顾问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负责招标确定大中型河流(河段)水电规划的编制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以及规划编制工作协调和成果验收。

第六条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应在河流(河段)水电规划工作完成后的30 日内,将规划报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同时,应将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部进行审查。

国家能源局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水电规划报告技术方案先行进行审查。

第七条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工作应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水电规划报告和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及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决策的重要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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