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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电工程验收办法 首看移民安置是否稳妥

2012-04-23 10:06来源:四川水力发电关键词:水电工程水利工程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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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水利部日前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对移民安置验收的内容、组织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了验收责任主体,规范了验收行为。

《验收办法》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或者处理、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验收办法》规定,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都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进行,自验由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初验由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终验由验收的主持单位负责组织。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自验、初验、终验均应成立移民安置验收委员会,负责具体验收工作。此外,为了避免工作的重复,验收办法还规定,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与自验合并进行。

《验收办法》还要求,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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