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水电水力发电评论正文

环保法修正草案:完善排污制度 强化监督检查

2012-09-05 14:19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污染物排放减排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自1989年《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后一直没有被修订,这次提请审议草案是《环境保护法》施行23年来首次修订。

《环境保护法》被一些环境学者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环保法修改走上人大审议议程也曾被认为是可望不可即。据了解,由于相关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业内人士认为原计划4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环保法修订工作可能会被长期搁置。

草案之所以能够提请审议,究其原因是《环境保护法》已经难以跟上国内现阶段“稳增长,调结构”的产业转型步伐。正如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在会议上对《草案》作说明时所表示的那样,现行环保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汪光焘介绍,此次修法重点完善和衔接了与污染防治各单项法有关的法律制度,补充完善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同时回避了各个部门之间分歧比较大的修法建议。

据了解,环保法修改的进程由“有限修改”演变为“针对部分重点内容”的“阶段性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有四方面:修改总则,充分体现新时期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指导思想;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完善环境管理基本制度,保护改善我国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进一步明确企业责任,完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制度。

记者注意到,上述修改内容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排污单位的责任,完善了排污制度,这也意味着未来国家对排污单位的管理更加严格。具体来讲,草案新增了四项新制度:一是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二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三是限期治理制度;四是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

完善排污制度 企业排污不超标也收费

“此次修改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草案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污染防治责任,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给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负责。”汪光焘表示。

本报记者发现,草案完善了排放污染物申报和收费制度,将现行环保法“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征缴费用。

“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汪光焘还表示,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超标排放收费”修改为“申报和收费制度”意味着企业排放不超标也要收费。长期以来,企业因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而心存侥幸才导致排污超标事件屡禁不止。修订草案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企业被“倒逼”,必然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增加节能降耗和环保处理设备投入。

污染物需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限期未完成治理或被追责

除了企业排污不超标也收费的新收费制度外,草案还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对其所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监测记录应当纳入国家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依法予以公布。

根据草案,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防治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依法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限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限期治理计划应当包括:技术改造、污染治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更新和淘汰的计划等;相关资金安排和落实情况;限期治理时序安排和完成目标的最后期限;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限期治理计划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监督。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保护法查看更多>污染物排放查看更多>减排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