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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轩:排污权有偿使用是个伪命题

2012-10-11 10:03来源:中国能源报关键词:火电厂烟气脱硫烟气脱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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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规范排污权交易价格行为。从以往我国试点省份出台的相关试点办法,及近期媒体曝出有关部委拟出台的工作指导意见报审稿的内容看,当前以排污权有偿使用为导向的排污权交易的做法,已与排污权交易的目的和内在机制严重相悖。排污权交易在中国已经面目全非,尤其是排污权有偿使用一旦成为政府的正式政策,则会造成严重恶果。必须从全面、综合、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角度,从环境容量的性质、企业排污的性质、排污权交易的机制上加以分析,追本溯源,以正视听。

环境容量是一种特殊资源,不存在有偿使用的逻辑

环境容量并无确切定义,普遍认为环境容量是指人为或自然因素排放污染物到环境中,在不超过依法确定的环境目标值(简称法定限值),即环境最大可以承受或容许排放的污染物的量。如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二氧化硫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内,空气中1年平均浓度、24小时平均浓度、1小时平均浓度分别不超过0.02毫克/立方米、0.05毫克/立方米、0.15毫克/立方米。

再如,生活污水、有机废水排入一条河流后,由于河水的稀释、降解等各种物理、化学和生物因素作用,使进入河中的化学耗氧量(COD)迅速降低,达到一定距离时,COD的影响就满足了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这种过程也是水环境的自净过程,环境自净能力大小也体现了环境容量的大小。有时,二氧化硫排放即使满足了空气环境质量的要求,但是因它而产生的酸雨也有可能超过了当地生态可以承受的能力,因此,酸雨的酸性、出现频率、影响面积等也是衡量环境对酸雨承载能力或者衡量酸性气体的环境容量大小的指标。

从环境容量概念的分析和实践中,对其特性可以得出以下几点:

第一,环境容量必须针对具体的污染物和法定限值。判断一个地区还有没有环境容量,一定要指明是哪种污染物、哪种条件限定下的环境容量。例如,当说到某地没有了氮氧化物的环境容量时,并不等于也没有了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满足了二氧化硫的环境容量,也不等于满足了酸雨的环境容量。正如政府通报的城市环境质量情况往往与人们的感觉不一致,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污染物的选择和限定条件的选择问题,可见污染物的确定和标准的选择至关重要。

第二,环境容量具有可再生资源的性质。由于在自净能力之内持续不断排放污染物,人类生存和自然生态系统不会受到损害,因此,环境容量本质上是可再生性资源。可再生能力的大小与承载污染物的环境主体要素的特性有关,如大气环境的可再生能力与风速、风向、大气稳定度、雨雪等气象特征和清除机制有关。同一地区、不同季节的环境自净能力也不同,如某些国家对氮氧化物的控制要求与季节有关。

第三,环境容量大小与污染源布局和排放方式有关。当采用不同的排放地点和排放方式(如高烟囱还是地面排放)排放污染物时对环境影响也不同。假定一个地区的燃煤电厂布局在地区的西部时,二氧化硫环境容量每年为200万吨,但布置在东部时则环境容量会大于或者小于200万吨;再如排放相同数量的污染物,低架源排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要大于高架源。

第四,环境容量是无形资源,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环境容量不能单独成为资源,而是一种必须依附于大气、水等环境要素或者介质而存在的无形资源,而这种无形的资源无法通过像分配有形物质那样向排放者分配,排放者占用的环境容量不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环境容量作为资源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像一个盛水容器一样,水满则溢;也不是像矿藏一样,挖完则完。由于环境容量实际上是一个不具几何形态的概念,只要在环境容量之内排污,环境容量这种“资源”才具有使用价值。环境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充分利用好环境容量进行合理排污。由于在环境容量之内排放污染物,利用的是可再生的环境资源,应当无偿使用;而恰恰是超出环境容量之外的排污,由于需要付出经济代价来治理,因此,对于超环境容量的排污部分则需要有偿使用。

由此可见,环境容量由法规要求、环境特性和排放特性三大要素决定,它具有多面性、可再生性、无形性等资源特点,它的价值体现在:环境容量之内接纳污染物应是无偿的,而超出环境容量接纳污染物则应当有偿。确定环境容量的关键是寻求人体健康、环保法规、经济社会之间的平衡问题以及如何把环境容量合理应用到经济活动中的问题,而不是寻求环境容量资源到底值多少钱以及把环境容量资源“卖”出去的问题。

依法排污是企业的天然权利,但这种权利只能被分配,不能被出售

在人们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或者虽然意识到环境问题但没有强制性的法规要求时,生产者为了追求产品的经济性而不去对污染进行治理,造成产品成本中不能真正反映污染控制成本。在工业化初期,较低的环境成本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但在后期解决环境问题时可能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因此,寻找不同发展阶段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平衡点是政府的任务而非企业的责任。对于单个企业来说,由于受责任定位、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的原因影响,不可能也无必要知道环境容量多大和自身应该排放多少污染物,而是要在法规的约束下,在政府管理下依法合理排污,所以在环保领域中排污权的分配是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

在环境管理上有强制型和经济型两种手段:强制手段是通过法规对企业实行准入强制性环保要求,使环境成本进入产品成本之中;经济手段则是测算出需要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控制总成本,通过收取排污费用促进企业治理或者由政府来统一治理。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环境成本最终都会进入产品之中,成为社会成本,采用何种方式的关键是针对污染源的特性,研究如何才能使污染物控制的社会成本最低。

对于像火电厂这样便于集中治理的污染源,全世界采用的都是强制性的法规让企业自行治理,而不采用排污收费的方式,而对于千家万户排放的生活污水,如果各自治理的话成本太大,所以普遍采用的是收费方式,然后由政府采用集中治理的方式解决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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