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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清核电3至4号机组建设用地的批复

2012-10-15 14:25来源:中国国情-中国网关键词:福清核电发电机组国务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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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福清核电3至4号机组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2〕588号),福清市人民政府上报的福清核电3至4号发电机组建设用地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同意福清市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20.8172公顷(其中耕地16.78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0.8214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1.6386公顷,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福清核电3至4号机组建设用地。

二、福清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

四、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征地批后实施情况,按照反馈制度的要求报国土资源部。

五、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4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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