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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通知

2013-05-10 09:08来源:发改委关键词:碳捕集碳排放二氧化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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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3]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标准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是“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国务院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明确要求,在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行业中开展碳捕集试验项目,建设二氧化碳捕集、驱油、封存一体化示范工程,并对相关人才建设、资金保障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做出安排。为贯彻和落实相关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国办函[2012]68号),现就有关事项及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和工作思路

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一项具有大规模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技术。发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是在我国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的现实情况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要举措,并有助于实现煤、石油等高碳资源的低碳化、集约化利用,促进电力、煤化工、油气等高排放行业的转型和升级,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我国中长期应对气候变化、推进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碳捕集、利用和封存各环节的技术研发已取得显著进展,但仍然存在成本和能耗高、长期安全性和可靠性有待验证等问题,开展试验示范既有助于通过实践来解决该技术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也是该技术走向规模化和商业化应用、发挥其大规模温室气体减排潜力的必经环节。

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十二五”规划纲要中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整体要求,围绕贯彻《“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关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相关工作任务,按照“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引导、有序推进”的思路,加强对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验示范的支持和引导,切实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近期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试验示范工作:

(一)结合碳捕集和封存各工艺环节实际情况开展相关试验示范项目。鼓励在煤化工、油气等行业开展针对高纯度二氧化碳排放源进行捕集的示范项目,在火电厂开展燃烧前、燃烧后、富氧燃烧等各种二氧化碳捕集技术路线的试验示范项目,加强不同二氧化碳捕集工艺路线间的技术和经济比较,不断解决相关技术实现产业化应用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加强对二氧化碳天然气藏(田)的开采的管理,严格限制以利用为目的二氧化碳气藏(田)开发,逐步关停现有气田,推动捕集所获的二氧化碳实现多方式、多渠道的资源化利用,提高试验示范项目经济效益。在二氧化碳排放集中地区加强二氧化碳封存潜力评价与选址工作。建立不同行业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二氧化碳捕集点(供应方)与封存地(需求方)的匹配和衔接。支持利用二氧化碳强化采油(气)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封存,视情开展一些小规模、探索性的二氧化碳陆上及海底咸水层封存试验。推动二氧化碳分离、运输等环节相关技术及工程的试验示范。

(二)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示范项目和基地建设。优先支持符合国情、成本较低、规模适度、有行业、地区特色和自有知识产权、近期有较大推广价值的半流程及全流程示范项目,加强对中长期较大规模,涉及捕集、驱油(气)和封存的一体化示范项目的引导。组织建立碳捕集、利用和封存重点示范项目清单和项目库,结合实际循序渐进地开展相关项目申报、筛选和支持工作,完善项目审批和管理机制,支持建立一批有代表性的示范项目、创新平台和示范基地,引导建立若干包含不同技术路线、跨行业合作的、具备工业规模和产业化应用潜力的全流程示范系统。

(三)探索建立相关政策激励机制。研究探索有助于推动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的引导和激励机制,落实现行有关税收扶持政策。不断拓宽资金渠道,鼓励企业自筹资金和多方面融资,逐步探索对企业投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项目在信贷、价格、土地使用等方面配套支持。加快形成政府鼓励引导、企业投入、多方面参与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资金保障体系,着力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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