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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答问

2013-09-17 14:51来源:水利部关键词:三峡水利水利枢纽水轮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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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16日就《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运行事关重大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

答:长江三峡工程是世界最大的水利枢纽工程。2010年,三峡水库首次成功蓄水至175米,标志着三峡工程的防洪、发电、通航、补水等各项功能均达到设计要求,综合效益开始全部发挥。2012年7月,三峡电站左岸电厂、右岸电厂、地下电厂共32台水轮发电机组全部投产,双线五级船闸年过闸运输吨位超过1亿吨。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华东、华中、华南的用电以及下游防洪区域15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近年来,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三峡集团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形成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对保卫三峡枢纽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立法奠定了实践基础。随着三峡枢纽投入全面运营,其安全保卫任务更加突出,安全保卫立法的条件也更加成熟。

三峡枢纽空域安全保卫区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等升放飞行活动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具体的安全保卫措施?

答:条例分别规定了三峡枢纽陆域、水域、空域的安全保卫措施。条例将陆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限制区、控制区和核心区,将水域安全保卫区划分为管制区、通航区、禁航区,并按照注重不同区域间保卫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加强三峡枢纽安全保卫与保障周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相平衡的原则,确立了有针对性、便于操作的安全保卫措施。

陆域、水域的安全保卫措施主要有:一是根据不同区域的安全等级,采取不同的出入管制和检查措施。二是明确了在陆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车辆和人员、在水域安全保卫区活动的船舶和人员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三是明确了安全保卫区内危险物品运输的特殊规定。四是规定了对非法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域的车辆、船舶和人员的处置措施。

鉴于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备的空域管理法律法规,且空域防卫作战由军队负责,条例将空域安全保卫限定于低空空域,重点作了三项规定:一是航空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飞行。二是禁止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三是加强对空域安全的动态监控,发现违反规定的升放或者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并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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