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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修订)

2013-10-08 14:50来源:唐山劳动日报关键词:粉煤灰粉煤灰综合利用节能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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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推动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保护环境和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粉煤灰产生、贮存、运输、综合利用、科学研究以及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粉煤灰,是指煤粉燃烧过程中产出的灰、渣的总称。粉煤灰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煤灰及其制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利用。

第四条 粉煤灰的综合利用,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节约用地、节省能源、保护环境以及相关企业技术改造的责任目标。

第五条 粉煤灰综合利用贯彻因地制宜、多种途径、各方协作、鼓励利用和“谁产生、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扩大利用面、增加利用量、提高利用率。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粉煤灰综合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施有关粉煤灰综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监督检查;

(二)拟定粉煤灰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市粉煤灰的产生、贮存、统计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协调各产生、运输、利用粉煤灰单位(以下分别简称产灰、运灰、用灰单位)之间的关系;

(四)参与产灰建设项目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查、评价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协助监督检查粉煤灰制品的质量;

(五)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扶持费用的管理监督;

(六)负责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推广的有关工作;

(七)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有关职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国土资源、财政、税务、规划、城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信、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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