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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2013—2017年度(征求意见稿)

2013-10-09 10:23来源:每日甘肃关键词:脱硝脱硫除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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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改善兰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市开发开放、转型跨越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13—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十条措施”为指针,全面落实省委书记王三运关于“以更大的气魄和更有效的措施,继续打好兰州大气污染整治的整体战攻坚战,让人民满意”的指示精神,以保护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创建、巩固和提升空气质量达标城市为目标,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以及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要求,在消化新增量的基础上,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控制污染物和煤炭消费总量,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和空气污染物浓度。通过多污染物协同均衡减排,点线面源综合控制,市县区和部门联动治污,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重点突破,全面推进,集中力量解决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兰州市优良天数逐年增加,各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控制目标,确保退出全国十大重污染城市行列,并力争退出全国后二十位重污染城市行列。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年分别下降15%、14%、8%、5%,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按“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削减,城市降尘强度以及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排污强度在2012年基础上分别下降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力争再用五年或更短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三、近期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

在近郊四区重点控制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并逐步扩展至主城区周边10km范围内。远郊县区以工业烟粉尘、二氧化氮污染控制和城区周边生态环境改善为主。近期(2013—2015年度)重点实施八大工程。

(一)实施环境立法工程

对标全国一流,建立健全完善的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加快依法治污进程。

1.修订《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结合国家最新标准要求及兰州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度前瞻,进行修订完善。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制定《兰州市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范煤炭市场,管控煤炭质量,建立“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3.修订《兰州市机动车污染防治暂行办法》。实行低标号燃油退市,淘汰“黄标车”等老旧车辆,完善禁行、限行措施,新车入户、车辆转入等一律执行国Ⅳ标准。

4.制定《兰州市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施工、土壤、道路和堆场扬尘,特别是控制细颗粒物污染。

(二)实施工业减排工程

按照控、搬、改、关、停、清的思路,分类实施工业企业治理,大幅减少工业污染物排放。

5.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制定地方性的、符合兰州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替代;四城区禁止新、改、扩建火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6.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行业环保准入“门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实施区域性季节性排放总量控制;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实行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实施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制度,落实火电企业脱硫电价政策,分步推进脱硝加价。探索实施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完善市场准入和社会化运营机制。按时限要求执行国家有关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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