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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排污水最高罚50万

2013-10-17 14:26来源:齐鲁晚报关键词:污水处理排许可证城镇排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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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城镇排水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市政公用事业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重地上、轻地下”、运营管理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

条例坚持统筹发展城镇建设和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条例坚持防治城镇水污染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并重,要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雨污合流地区应当结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改造。

条例坚持规范排放行为与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兼顾,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申领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对于未取得许可证的排污者,将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并补办许可,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强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加强井盖、检查井等设施的维护与保护。

条例要求严格城镇内涝防治责任,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镇内涝防治预警、会商、联动机制,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对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和河道防护、整治,共同做好城镇内涝防治工作。

政府责任 不履监管权必究责任

近年来,我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事业取得较大发展,但也存在突出问题,包括政府部门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管不到位,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以及排水户等主体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条例按照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强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不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追究,做好与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衔接。

资本引入 鼓励特许经营、政府购买

9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提出,在保障政府投入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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