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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奖补小农水电建设

2013-12-03 10:28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网关键词:小水电农村水电水利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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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意见》出台,强调以小塘坝、小泵站、小渠道、小水池、小水窖等工程建设为重点,大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省级财政5年筹措50亿元奖补资金,补助村级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标准为8万元至15万元/村。

《意见》提出,以农民自建自管为主体,政府奖补为引导,加大投入为保障,力争构建库、塘、池、渠配套,蓄、引、提、供结合,建、管、节、改并重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综合体系。通过5年建设,力争完成建设投资200亿元;整修骨干山塘30万口,改造小型灌排泵站2万处,整修小型渠道2万公里,新增和修复小水池(水窖)2万口;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1220万亩,新增蓄(提)水能力5.88亿立方米,将全省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1,力争实现全省旱涝保收农田面积4000万亩;实现每个项目村有一处以上骨干水源工程,做到旱能灌、涝能排,实现塘坝蓄泄安全、渠系灌排畅通、泵站提(引)水正常、窖池供水有保障,改变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滞后局面。

《意见》要求,发挥群众主体作用。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激发广大农民群众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引导和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会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等方式,负责本区域内"自选、自建、自管、自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项目申报、建设实施、建后管护等具体工作。

《意见》强调,加大建设投入,落实奖补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坚持分级负担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采取多种办法筹措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奖补资金。加快落实《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要规范"以奖代补"程序,制定奖补办法,明确资金投向、补助标准和实施主体,提高奖补工作透明度,实行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先建后补,支持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会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评县市区分类,省级财政5年筹措50亿元,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县市区分别按行政村总数的70%、80%、100%进行奖补。补助标准按三类县市区进行分档,其中,第一类县市区的补助标准为8万元/村,第二类为12万元/村,第三类为15万元/村,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

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行项目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确定;村内单项工程由所在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委会为主建设;跨村、跨乡工程,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以及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的程序,分村落实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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