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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四国垃圾焚烧处理简况

2014-03-05 09:36来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官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垃圾处理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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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德国联邦环保局开展了一项垃圾在能源方面应用潜力的研究,对丹麦、瑞士、荷兰和奥地利等欧洲国家垃圾焚烧利用情况进行了总结和对比。结果显示,四国在垃圾处理方面有诸多共同点,如:垃圾焚烧比例逐年增加;用于填埋处理的垃圾在过去几年内大幅减少;垃圾回收再利用量也达到了极高的比例。各国具体情况如下:

1. 丹麦

在丹麦,垃圾焚烧是热电一体化生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获得了政府和所有政党的支持。到2006年,丹麦大约3%的电力和18%的供暖来自垃圾焚烧。

20世纪90年代,丹麦政府颁布了针对垃圾焚烧设施经营者的法律,规定所有焚烧设施必须采用热电结合技术,用于生产电力和热能,而国家将向焚烧设施经营者提供1欧分/兆瓦时的补贴。基于此,从1994年到2003年,丹麦用于焚烧处理的垃圾数量从220万吨提高到了330万吨。

丹麦垃圾焚烧设施的经营者主要是各地方政府,还有一部分是政府部门与专业联合会共同经营。由于地方政府不断加大垃圾焚烧设施的购买和使用力度以生产更多电力和热能,垃圾焚烧设施获取原料的价格也越来越低廉。公众作为能源使用者,可以从双方面获得好处,即:减少垃圾处理费用,获得廉价的集中供暖。

2. 瑞士

瑞士继丹麦之后,人均垃圾焚烧量排在欧洲第二位。瑞士第一个垃圾焚烧设施建立于2000年。2006年以前,联邦政府还为扩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能力的运营商提供资助。目前瑞士垃圾焚烧设施的电力生产效率只有14%,这是因为在优化垃圾焚烧设施、提高生产效率方面缺乏政府支持,经营者没有太大动力进行技术改造,阻碍了垃圾焚烧效率的提高。

瑞士政府现在更为关注的是,是否将垃圾中有机物质作为可再生能源,从财政上给予经营者一定的资助,即,每位经营者可获得0.06-0.08瑞士法郎/千瓦时的高额补贴。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废水、环境热能和垃圾中有机物在电力生产中的情况进行比较,发现垃圾中有机物焚烧产生的电力占所有可再生能源电力产量的83%,在热能生产方面约占30%。总体而言,垃圾处理政策和能源与环保政策在瑞士还处于起步阶段。

3. 奥地利

奥地利的垃圾焚烧设施主要集中在维也纳,联邦各州占主导地位的垃圾处理方式是机械生物处理和焚烧,但对垃圾焚烧所产生的热能并不加以利用。奥地利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焚烧设施用于能源生产。1989年以前,奥地利政府对垃圾填埋处理征收填埋税,所得费用主要用于填埋场占地的土壤修复。2004年通过了禁止对未处理垃圾进行填埋的法规。

2004年,奥地利有关部门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作为框架,对确定的最有效的垃圾处理系统进行了环境评估。在评估报告中,建设垃圾焚烧设施用于生产电力和热能成为最佳选择,并已开始实施。维也纳市城市供暖的35%来自垃圾焚烧,但利用垃圾焚烧产生能源,并未列入奥地利颁布的《生态电力法》和《热电结合法》所规定的国家资助项目,同时,奥地利政府在未来的几年内也没有计划为此类项目提供资助。

4. 荷兰

目前荷兰填埋处理的垃圾数量逐年减少,焚烧处理却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2003年,荷兰只有2.7%的垃圾进入填埋场,而32.9%的垃圾被焚烧。荷兰政府在1995年通过了征收垃圾填埋税的规定,并阶段性执行,征收标准从开始的13欧元/吨提高到2006年的85欧元/吨。提高处理费用这一有效措施,促使焚烧和其他方式在垃圾处理中得到广泛应用。荷兰垃圾焚烧设施规模较大,平均处理能力超过世界其他国家,其中最小的处理设施年处理量为30万吨。

根据荷兰环境保护部于2003年制定的《能源生产中的环保规定》,垃圾焚烧设施所生产的能源属于可再生能源,国家将为其提供资助。具体资助金额按焚烧设施生产效率有所差别,从效率为22%的0.14欧分/千瓦时,到效率为30%或以上的1.79欧分/千瓦时。其中,用于焚烧的垃圾中,有机物质必须达到一定比例,且该值每年都要重新评估和确定,2006年时为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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