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评论正文

金融专家林铁钢:如何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2014-03-20 12:09来源:和讯网关键词:碳排放权碳减排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按照国家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总体部署,我国将运用市场机制以实现到2020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为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9日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等七省市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省市。

从各省市试点工作的开展思路、目标、强制减排标准等方面看,大体有两种工作模式:一是主要依托市场进行推进,如北京、上海、天津、深圳等地;二是以行政力量进行推进,如重庆和湖北。广东由于受到深圳试点的影响,试点工作介于市场和行政力量中间。短时间内行政主导模式通过行政强制力有助于减排企业尽快完成历史数据的报送与核查,但是从长期来看,只有真正形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实现连续性碳交易,进而通过市场方式决定交易中的核心要素—价格。因此,从我国建立稳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角度出发,应实现两种工作模式的有机结合,初期通过行政手段确定减排框架,中长期则应当将建立有效的市场机制作为发展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中面临如下问题:

一是缺乏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目前已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低碳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未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企业的减排责任,且在实际执行效果方面都不尽如人意。二是碳减排绝对指标尚未作为主要指标。从试点省市公布的方案来看,基本都是以碳排放强度指标(单位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作为总目标。而建立强制性减排的制度框架,必须以碳排放总量指标(二氧化碳绝对减排量)为基础。目前各试点省市大多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也就难以对企业未来的绝对减排量进行科学设定。三是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不健全。总量交易制度下,对企业遵约与否必须有可靠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目前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中介机构服务体系尚不健全,也影响了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四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金融相结合的程度不够。成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要素交易市场,而是一个与金融活动密切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和地方层面可以发行基于节能减排目的的气候债券,减排企业可以将碳排放权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开展抵押或质押,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基于减排项目的绿色信贷产品或进行碳排放权的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可以进行基于碳排放权的期货期权交易,这些与金融相关的活动大大丰富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目前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仍处于初始设计阶段,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刚起步,需要加强合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碳排放权查看更多>碳减排查看更多>大气污染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