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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修法进行时

2014-04-22 08:57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 殷泓 王逸吟关键词:环保法环境监察环境公益诉讼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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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气频现、水污染事件不断、土壤污染日益严重……近年来,社会公众对环保问题持续高度关注,对于环保法的修改更是给予了极大期望。

4月21日,环保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草案在三次审议稿基础上新增多处修改,力求制度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以适应目前环境保护形势的需要。

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4月11日,兰州局部自来水苯指标超标事件发生后,数位兰州公民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拒绝立案,理由是起诉不符法律规定。

究竟谁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环保法修订草案四审稿进一步扩大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实际上,从二审稿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到三审稿的“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再到此次四审稿的最新修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主体范围从少到多的历程。

这个过程也是公众参与立法的过程。环保法修改过程中曾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分别征集到11000多条和2400多条意见,其中很大部分都集中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经向民政部进一步了解环保领域的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并与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建议将诉讼主体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表示。

为了解决立案难问题,草案还特别要求,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处罚太轻就如同变相鼓励。对此,四次审议稿进一步完善了按日计罚制度,明确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同时,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规定将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张鸣起说。

实践中,在高额收益诱惑下,一些企业甘愿受罚也不惜违法排污、破坏环境。为了加大法律的震慑力,四审稿增加了两种对环境严重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即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按照四审稿的规定,企业只要有以上情形中的一种,有关负责人就有可能被拘留,这对于企业主来说具有很强的震慑力。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视名誉为财富的大多数企业而言也将发挥重要警示作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说。

明确环境监察机构法律地位

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社会公众不断呼吁政府加大执法力度。然而,尴尬的法律地位一直是环境监察机构的软肋。

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环保部提出,目前在环保执法第一线的主要是地方环保部门下设的环境监察机构,这些机构是事业单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执法权限,导致实践中执法不力。不少地方的环境监察大队队员都遭遇过这样的窘境:很多企业以监察大队没有执法权而将他们拒之门外。“有了明确的法律定位,我们才能更好地开展工作。”一位监察大队队员说。

“经研究,建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对排污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张鸣起说。

“在实践中,环境执法常常由于不符合合法行政行为的条件而被认定为违法,进而被法院或上级部门变更,有时还会导致行政赔偿。在强调依法行政的今天,这迫切要求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执法权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指出。

王树义认为,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应从法律角度确立环保派出机构的地位及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关系,通过立法确定其环境管理的职能及权限,赋予其独立的环境执法地位。此次修改,是立法机关对这一呼声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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