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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政府近日原则同意贵州省环保厅上报的《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要求,贵州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实施坚持试点先行、市场配置和分类指导原则;交易主体为:参与初始分配并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现有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即2014年5月1日前投入运行或者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火电、水泥、钢铁建设项目企业法人单位;申请排污权指标的新(改、扩)建项目所在企业法人单位;排污权储备管理单位。
试点启动阶段主要是启动建立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协调机制等,试点实施阶段从2014年5月15日开始,将对纳入试点范围的现有企业法人单位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并换发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排污权市场交易。
试点评估阶段为2015年12月,主要是组织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评价,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
《方案》明确,贵州省排污权指标初始分配按照环境保护部核定的2010年火电、水泥、钢铁企业法人单位排放量确定,由绩效排放指标和临时排放指标构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贵州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发展状况每5年进行一次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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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委市政府美丽桐乡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11日印发《桐乡市大气主要污染物富余排污权核定技术规范(试行)》。本规范适用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工业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包括排污单位自主申请核定及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应统一核定。核定指标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就《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嘉兴港区挥发性有机物(VOCs)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试行)为6000元/吨·年,自本标准执行之日起排污单位新增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需通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印发《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为长三角未来三年工作重点明确了路线图和任务书,标志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向纵深推进。7月25日,长三角区域合作办公室举行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
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详情如下:丽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为深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拓展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有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电子交易规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指出(交易主体)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出让方、意向受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出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以及出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储备机构等;意向受让方是指有意向购买排污权的单位,以及有意向收储排污
2024年6月6日,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第四次工作会议签约仪式及成果发布活动上,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启动长三角区域排污权交易平台。试点区域(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安徽广德)8家企业,浙江天梅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上骅涂装有限公司,
2024年6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主要阐述了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适用范围,明晰了“无偿收回”、“回购”等两种收储方式及程序,界定了排污权储备的来源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印发,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自2024年6月24日施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规发〔2024〕8号各市、县(区)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银川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4000元/吨。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为银川市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储备排污权调剂管理,根据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精神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江西省印发关于征求《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意见,其中指出: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为:全省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中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
10月16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某科技公司诉某文化公司、某传媒公司名誉权纠纷案》,某网络自媒体编造虚假信息发文称,“蚂蚁森林”利用全国用户积攒碳排放指标,再将指标卖给重污染企业,侵害知名企业名誉权,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在7月12日开展的重庆市2023年“全国低碳日”主题宣传活动上,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余国东介绍,“十三五”期间,全市碳强度累计下降21.9%,能耗强度累计下降19.4%,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重庆碳市场累计成交碳排放指标4139万吨、8.76亿元。近年来,重庆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碳中和指标产能”,刚听到这个词的时候,我是不相信的。像这么充满后现代魔幻现实主义的词,只有在马尔克斯笔下的马孔多才可能出现,因为那里全是水!但是,我却看到这个:是的,这个词不但有了,而且已经写在合同里进行买卖了。于是我开始怀疑我自己,这么多年的碳圈生涯里,我是不是漏掉了什么精彩
山东省政府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生态环境要素保障,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1月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详情如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
为确保山东省“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和山东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有关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详情如下: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包括健全推进机制、重点工作任务、强化政策支撑、加强产业培育、加强组织实施五个
北极星电力网获悉,7月21日,《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制定目的为“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细则指出,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采用
北极星碳管家网获悉,7月21日,《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制定目的为“两高”项目碳排放总量只减不增,倒逼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转型升级。细则指出,全省核电发电增量替代煤电形成的碳排放指标、省级收储80%。省级收储碳排放指标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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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上海市青浦区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的通知,明确试点对象和范围为:现阶段可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的排污单位为青浦区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工业排污单位。现阶段纳入交易的主要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排污权和排污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上海市纳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主要由浙江省牵头,三省一市共同参与,相关平台建设由浙江省统一建设,涉及跨区域排污权交易的相关事项总体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用于自治区范围内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储备排污权指标调剂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自治区级储备排污权调剂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长三角试点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总体框架分为“总体要求、原则性规定、规范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和有偿使用、规范排污权交易、规范排污权储备、规范监督管理、其他事项”七部分内容。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深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与交易改革工作,优化环境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助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详情如下: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排污权交易的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制定并发布《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的若干措施》。《若干措施》共五部分内容,17条具体措施。一是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主要包括健全有偿使用制度,加强有偿使用核定征收,规范资金使用管理、完善有偿使用价格体系。二是加强经济发展要素保障,主要包括优化政府储备投放,支持排污权跨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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