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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将VOCs排放纳入环评 将奖励首批17家完成整治试点企业

2014-06-04 10:52来源:中国环境报关键词:VOCs监测VOCs污染防治环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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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空气污染要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为确保“十二五”期间空气质量优良率达94%以上,福建省厦门市政府要求全市在“十二五”期间内,对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进行有效控制。

近年来,厦门市生态环境质量基本保持良好,2002年~2012年,厦门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6%~100%之间。2013年厦门市空气质量优的天数为78天,优级率为21.4%,但雾霾天频次和强度有所增加。

为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厦门积极推进《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4~2017)》和《〈美丽厦门战略规划〉三年行动计划方案》等相关工作,提出全市“十二五”期间VOCs排放控制要求,将VOCs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行业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

纳入厦门“十二五”期间VOCs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包括: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如石化行业、涂料、油墨等生产行业,以及使用含VOCs产品的行业如涂装(汽车制造业、船舶制造业、家具制造业、集装箱制造业)、印刷行业、粘合(皮革制品和制鞋业)、清洗(电子产品制造、干洗行业、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运输车油气污染治理)等行业。

厦门市将力争到2015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VOCs产生和排放情况,建立完善VOCs监测、监控、监管机制,涉及VOCs排放的重点行业持续推进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整体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显著提高,无组织排放现象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VOCs排放总量比2010年削减10%,第一批17家VOCs污染专项整治试点企业完成整治并通过验收。

厦门市还制定了控制VOCs污染排放实施细则,要求严格环境准入,对新建、扩建、改建涉及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落实最严格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同时,强化VOCs源头管理,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结合地方实际,取缔汽车维修行业的露天喷涂作业,淘汰无溶剂回收设施的干洗设备。开展VOCs清洁生产审核,大力推进涉及VOCs排放企业清洁生产。

加强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同时,严格VOCs监督检查,涉及VOCs排放的企事业单位,有行业标准的执行行业相关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要求做到长期稳定全面达标(包括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排放总量)。

厦门市政府还将安排第一批17家VOCs污染专项整治试点企业整治及验收财政补助资金。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VOCs污染治理费用由企业承担。为鼓励企业提高进一步削减污染的积极性、改善环境质量,厦门市财政部门对2015年年底前按计划落实VOCs污染治理并经各区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财政部门验收完成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奖励,各区人民政府适当配套。

原标题:厦门将VOCs排放纳入环评 首批17家试点企业完成整治后,市政府将予以奖励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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