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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1991年)

2014-06-13 11:25来源:国家能源局关键词:水电工程水电移民水利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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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国务院 1991年1月25日颁布 国务院令第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的管理,合理征用土地,妥善安置移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兴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的办法。

第四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实行下列原则:

(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安排;

(二)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逐步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者超过原有水平;

(三)移民安置应当因地制宜、全面规划、合理利用库区资源,就地后靠安置;没有后靠安置条件的,可以采取开发荒地滩涂、调剂土地、外迁等形式安置,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由建设单位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大型防洪、灌溉及排水工程建设征用的土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可以低于上述土地补偿费标准,具体标准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标准规定。

第六条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安置移民仍有困难的,可以酌情提高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下列倍数:

(一)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上的,不得超过八倍;

(二)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至一亩的,不得超过十二倍;

(三)库区(含坝区)人均占有耕地零点五亩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十倍。

第七条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也可以包干到县(市),由县(市)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和移民的生产、生活安置,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

移民经费列入工程概算,工程开工后,按批准的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

原标题:【能源法律法规汇编】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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