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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企及的“特别排放限值”

2014-06-18 09:34来源:中国环境网作者:姚伊乐 邢飞龙关键词:污水处理混排废水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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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在广东调查电镀企业生产现状时发现,当地不少电镀企业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现象严重,对周边河道水质造成严重污染。在调查中记者同时了解到,不少企业和基层环保工作人员认为当地执行的《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过于严格,难以达到。

广东省环保厅日前对电镀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调整,由此前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表三标准(即特别排放限值),改为部分污染物执行表三、部分污染物则执行表二标准。

积极执行最严标准的广东省,为何“前紧后松”?

“特别排放限值难以执行下去。”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基本上没有企业能够达标。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电镀行业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与众不同,”“GB21900”的主要编制人、研究员级高工靳建永告诉记者,地方政府应该先行深入了解其设置的背景与目的之后,再通过科学分析,选择符合地方现实的排放标准。最好是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制定地方排放标准。

特别排放限值的特殊制定背景:促使达标排放企业搬离

早在2012年11月30日,广东省环保厅就下发了《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珠江三角洲地区电镀企业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表三标准)。

而在不久前,环境保护部华南督查中心对珠三角地区多家电镀产业园区和电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规避监管、偷排废水的行为屡见不鲜,崖门电镀工业园区、肇兴污水处理厂也因此正被广东省追责。

至今为止,“广东省尚无一家电镀企业能够稳定达到表三标准。” 华南督查中心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的简报如是说。

如何看待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难执行的问题?

“近几年国家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般都会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水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执行更加严格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处处长裴晓菲告诉记者,但不为大多数人所知的是,我国“特别排放限值”的首次出现,正是在《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

“这在当时有其特殊目的。”裴晓菲告诉记者,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后,国务院在研究治理太湖时遇到一个问题:太湖流域有许多小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其中绝大多数能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而治理太湖污染却必须从调整产业空间布局出发,将这些重污染行业从太湖流域搬出。但是,让达标排放的企业搬迁是没有充足法律依据的。

如何破解这个困局?

一种途径是修改相关法律,让特定区域达标排放企业强制搬迁成为法律允许的事项。但这涉及到法律修订,不仅涉及面广,而且周期也长,更重要的是,纵然法律调整到位,也只能针对新建企业,对立法之前已合法存在的企业进行强制搬迁,法理上也不太合适。

“另一种途径就是设立特别排放限值,”裴晓菲说,“其核心思想是通过设立一个企业很难甚至无法达到的排放标准,促使这些企业搬离,从而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引导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

这种途径较快捷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此后新出台的其他排放标准中,大多数设置了特别排放限值。“但后来设置的特别排放限值,已经不像电镀标准中那样严苛。”裴晓菲说。

原标题:难以企及的“特别排放限值”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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