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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污染物排放超标双倍计费

2014-06-24 08:40来源:天津网-数字报刊作者:朱潇骁关键词:污染物排污费废气排污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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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联合发出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并对4种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近日,本市环保局制定了实施细则(试行),针对本市下一步污染物排污费征收进行了具体说明,细则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细则中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污水排污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废气排污费;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前款规定,由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缴纳排污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的出水水质达到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缴排污费;对机动车、飞机、船舶等流动污染源暂不征收排污费。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项污染物排污费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在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中,排污者4种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当月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排污者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当季度不得享受低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差别化收费,并按收费标准收费。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中,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放浓度月均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该污染物加1倍计收当月排污费。

据了解,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对每一个排放口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应缴纳排污费的额度从多到少排序,最多不超过三项。

原标题:天津实施细则出台 污染物排放超标双倍计费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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