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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榕首批污染环境案宣判 两人获刑

2014-07-01 09:02来源:东南快报作者:陈雪芳关键词:废水处理污染环境案整治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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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私设电镀厂、随意排放废水、水质污染严重……6月26日上午,福州市仓山法院集中公开审理了两家电镀厂涉嫌污染环境案并当庭宣判,两被告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这是福州市公开审理的首批污染环境案。

2013年1月,被告人翁某在仓山城门村租赁厂房开设一家电镀厂,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外的臭水沟中。去年8月1日,仓山区环保局查封了该厂房。然而,翁某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偷偷加工生产。一周后,省环保厅对该电镀厂进行检查,其才停止加工生产。

2013年4月至8月,陈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在福州仓山区盖山镇某村租赁厂房私自开设电镀厂,未建设废水处理设施,擅自从事配件镀锌加工,生产废水通过车间下水道直接外排。2013年8月5日,陈某经营的电镀厂被省环保厅查处。2013年9月27日,陈某向仓山警方投案。

6月26日上午9时,仓山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翁某和陈某的案件。庭上,被告人辩护律师对环保局检测报告中铬含量超标的3处取样检测地点和铬超标的量提出疑问,认为环保部门作出的检验报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并认为之所以污染物浓度高是由于周围其他工厂共同排放导致,其当事人不应负全部责任。

仓山检察院认为,检测报告是依照相关规定检测,符合法律效力,取样地点在被告人的电镀厂内,其检测样也是从被告人电镀厂取来化验,而被告人的电镀厂被仓山环保局查封后,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仍继续偷偷加工生产,被告人需对排放有毒废水事件承担相应责任。随后,陈某涉嫌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最后,合议庭对两个案件作出宣判。被告人翁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各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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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已设生态环境审判庭50个

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了解到,5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正式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这也是全国首个省级生态环境审判庭。今年内,福建省法院尚未更名的林业审判庭要全部更名为生态环境审判庭。

据悉,生态环境审判庭受案范围为:涉及破坏森林植被、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31类刑事案件;涉及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等环境污染责任和海域使用权、采矿权等17类民事纠纷案件;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涉及林业、环保等行政案件和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等。

目前福建省已设立生态庭50个、生态审判人员285人。近5年来,全省共审结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7511件,判处罪犯8932人;审结涉生态环境民事纠纷5038件,其中调解撤诉结案1976件,调撤率39.2%;审结涉生态环境行政案件117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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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环保厅获悉,去年6月“两高”司法解释施行一年来,福建省各级环保部门已经移送公安机关侦办的环境刑事犯罪案件达108件,超过前10年总和。

据介绍,2013年,福建省环保厅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共立案处罚违法排污企业496家,挂牌督办重点问题72个;今年3月份开展的执法检查月活动共查处违法排污企业843家、立案处罚260家、挂牌督办101个。2013年6月至今,全省共立案查处环境违法案件3630个,其中移送公安机关案件108件,超过前10年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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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建设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污水集中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责令立案处罚、停产整顿;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予以关停;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福建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说。

原标题:榕首批污染环境案宣判 两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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