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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作为民营经济大省,企业形式以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为主,一定程度上造成从事经济活动的个体环境保护意识普遍不强,环境保护积极性不高,环境违法行为多发。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环境污染罪新司法解释发布后至2014年5月,浙江法院共受理污染环境案件147件290人,水体成为污染环境案件的重要犯罪对象,90%污染案涉电镀加工直排废水。
为此,浙江高院近日出台《关于保障“五水共治”依法推进的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依法公正妥善审理、执行涉“五水共治”的相关案件,积极向党政和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法律指导,不断优化环境。
据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陈光多介绍,在这些案件中,电镀加工经营业主没有按照环保要求处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向网管或采用私设暗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严重超标的重金属或氰化物的废水。甚至直接将污染物排放进雨水管道、下水道,直接对水体等环境资源造成不可控的污染。
陈光多分析说,工业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正常处理费用在每吨2800元至3200元,但这些企业委托他人非法处置的价格在每吨(车)60元至120元,如果企业直接排放,则近乎为零成本处置,企业非法处置污染物获利惊人,成为环境污染犯罪的最主要获利者,同时也造成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出现产业化迹象。
记者了解到,极个别地方政府考虑到加强环保执法与本地区经济发展在短期内存在冲突,特别是对于跨地区的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惩治表现得不够主动积极;且惩治的犯罪行为人以个体业主和无业人员为主,一定程度上存在对规模以上企业污染环境行为查处力度不够问题。
浙江高院与省检察院、公安厅、环境保护厅联合发文,明确各单位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中的工作职责,建立了环保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日常工作联络员制度、案件会商制度,确保提升全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水平。
据悉,涉水污染责任民事纠纷案件还存在3大难点:污染源头查证难,追根溯源证明特定污染者难度更大;环境污染受害面广,潜伏时间长,损失较难量化;鉴定评估难。
浙江高院民一庭副庭长俞少春告诉记者,实践中,原告通常是自然人,被告则多为某类行业企业,导致环境受害人往往由于环境信息掌握不对称,专业技术欠缺而举证困难,处于明显的诉讼弱势地位。
为此,浙江法院严格执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污染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鼓励和支持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处理等途径主张赔偿权利。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加强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可由环保联合会等作为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加大对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责任的追究,确保受害人获得相应赔偿、侵权人不因污染环境行为获取利益。
意见规定加大环保非诉强制执行工作力度。对已经推行环保非诉行政案件裁执分离的地区,法院积极会同环保部门,共同推动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参与的联动执行机制。
“特别是推动与电力、供水等部门会签协助执行文件,以停电停水为突破口,有力保障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效力。”浙江高院行政二庭副庭长张俊斌说,法院依法支持环保等行政部门合法正确的行政行为,为环保等行政部门加强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对依法不履行查处、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予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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