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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

2014-07-09 08:22来源:青海环保关键词: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台账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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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玉树州环境保护局,海东市环保城管局,海北州环保林业局,果洛州环保水利局:

针对目前我省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中存在的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脱硝效率低、DCS系统设计参数未按要求建设、内部管理不到位、减排台账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切实提高全省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加强脱硝设施运行监管,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水泥企业切实加强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新建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配套安装脱硝设施,现有的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按照省政府年度减排计划中相关要求按时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建设。各水泥企业要对脱硝设施的设计、设备选用、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脱硝设施安全可靠运行,全部实现脱硝还原剂自动投加和计量,严禁脱硝设施无故停运。

二、水泥企业应把脱硝设施作为主体设备纳入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严禁脱硝设施无故擅自停运。一是企业内部要设置专人负责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并在企业内部形成生产、脱硝、在线监控、台账管理四项工作协调联动机制与内审制度,防止脱硝设施与生产主设备运行脱节,定期会审生产运行数据和台账资料,确保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二是做好脱硝设施停运申报工作,需要检修维护、更新改造暂停运行脱硝设施的,应提前1周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脱硝设施发生故障停运的,应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三是水泥企业要确保脱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不得擅自无故停运脱硝设施,要保障还原剂(氨水)供应,不得因还原剂供应不足等原因擅自停运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脱硝设施的以及脱硝设施停运期间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水泥窑烟气脱硝设施必须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实时监控脱硝系统的运行情况,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脱硝设施DCS要准确直观的反映低氮燃烧器和脱硝设施运行状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变化趋势,必须记录以下8个参数:生产负荷,脱硝反应区温度,烟气排放口CEMS烟气流量、烟气含氧量、氮氧化物浓度、氨逃逸浓度,脱硝设施喷氨量和氨罐液位。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并可在同一画面内同时查看多个参数7—10天的历史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

四、水泥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青海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青环发〔2014〕169号)等要求,在水泥窑排气筒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准确测定烟气污染物排放实时数据,与各级环保部门实现联网,并按规定每季度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水泥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所有CEMS监测仪表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并对仪表进行定期比对、校核和校验,对数据出现异常要分析原因,及时处理,说明情况和记录,确保CEMS运行正常、数据准确。并每月将异常数据情况、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提交企业纳入减排台帐。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存储数据的,第三方应及时通知企业,并在故障发生12小时内向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五个工作日内维修恢复正常。CEMS故障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每日向市(州)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五、水泥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脱硝设施运行台账(含电子台账),按日记录生产设施、脱硝设施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包括CEMS数据、水泥/熟料产量、原料/燃料类型及消耗量,脱硝设施和主要设备的运行维修记录、CEMS及氨逃逸浓度在线监测仪维护记录、脱硝设施停运报告及汇总表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每月5号前向县级环保部门报送上月脱硝设施运行台账;县级环保部门10号前将审核通过的台账报送市(州)环保部门进行审核;市(州)环保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台账与每季度初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审核。电子台账按照《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电子台账的通知》中相关要求制作并与纸质台账一并报送环保部门审查。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排查辖区内已建成投运水泥脱硝设施的企业,对存在问题的要下发书面整改通知,逐一进行整改,督促企业完成。加大对水泥企业脱硝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将脱硝设施和CEMS建设及运行情况、DCS历史曲线、减排台帐、还原剂供应及消耗情况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跟踪整改情况,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环境监察部门按以上要求至少每月对脱硝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监察笔录,避免监察笔录流于形式。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监测内容应覆盖全部应进行监测的生产线、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不得以生产线未验收等为由不进行监测,并做好对CEMS仪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

2014年6月27日 

原标题:青海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泥企业脱硝设施运行监管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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