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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新标准本月起正式执行 注意五大看点

2014-07-16 11:04来源:半岛网作者:郭振亮关键词:垃圾焚烧厂垃圾焚烧炉水处理设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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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围城,在近年来的青岛越来越受社会关注,面对越积越多的垃圾,燃烧成为其中的一大解决手段,随之而来,由于燃烧产生的二噁英毒性物质污染也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7月15日,记者了解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规本月起开始正式执行,新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污染控制要求,其中,公众最关注的二噁英类控制限值与欧盟标准一致,比现行标准收严了10倍。除此之外,垃圾焚烧厂产生的颗粒物、重金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大幅收紧,新标准的重金属等其他限值大多比现行标准严了30%,二氧化硫减排量高达60%以上。

日前,《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规正式发布,自今年7月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需执行新标准的污染物浓度限值,自2016年起,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也需执行新标准限值。

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新标准有五大看点。“首先是对焚烧炉的选址、生活垃圾的贮运、烟囱高度再次提出相应要求。其次,调整了标准的使用范围,将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集中焚烧设施的污染控制纳入新标准。”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增加了启动、关闭及事故排放的控制要求。

在选址方面,按照新标准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等要求,应依据环评结论确定生活垃圾厂厂址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这一距离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环评时应重点考虑生活垃圾焚烧厂各设施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泄漏、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的产生与扩散一级可能的事故风险等因素。

在烟囱高度上,如果烟囱周边200米半径距离内存在建筑物时,烟囱高度至少高出这一区域最高建筑物3m以上。具体的高度上,焚烧处理能力小于300吨/日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应在45米,焚烧处理能力大于等于300吨/日的,烟囱最低允许高度应在60米。

在垃圾焚烧产生的影响上,市环保局介绍说,垃圾焚烧烟气的污染物包含4类:煤烟、颗粒物及飘尘;酸性气体(如HCl、SO2、NOx);有毒重金属(如Pb、Cd、Hg、Cr)以及二噁英等卤代化合物。有毒微量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和二恶英等,有致癌等危害。焚烧后产生的二噁英,不但可以在大气中散播,而且还可以侵入水体造成污染。日常生活所用的胶袋,PVC材料等含氯物质在温度低于800摄氏度不完全燃烧时,就可能会释放二噁英。

原标题:垃圾焚烧新标准本月起正式执行 注意五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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