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去年5月份,杭州有市民反映,自来水有股奇怪的味道(本报曾作连续报道),虽然经检测自来水各项指标合格,但环保部门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等相关企业,涉嫌将上万吨磷酸盐混合液偷排至京杭大运河余杭段等地。昨天上午,这起“特大环境污染”案在余杭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中,有9名相关人员涉嫌污染环境罪或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余杭检方提起公诉。
沿江巡查揪出“狐狸尾巴”
2013年5月,有不少杭州市民反映,家中的自来水有股“怪味儿”,杭州环保部门介入调查。
调查人员沿着钱塘江一路向西寻找这股异味的蛛丝马迹。后经群众举报,环保人员在龙游县詹家镇方村一片橘园内的小平房中发现了排污暗管,背后主谋直指“金帆达”。
桐庐“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草甘膦除草剂的行业龙头。通过调查取证,警方发现金帆达公司自2012年起,向外运输出化工废液99车次,总重量达5080.76吨,这些废液被倾倒在水泥池内、橘园中、采沙场、龙游城南工业区窨井等5个地方。经环保部门检测,5处倾倒点的废液含有害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并已造成周边土壤、水流域等严重污染。该案已于3个月前在富阳法院开庭审理。
随着金帆达非法排污案东窗事发,它的竞争对手、另一家生产草甘膦除草剂的巨头——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德化工二厂,也被查出存在非法排污。
工厂废液偷排到京杭大运河
据查,宏安货运的徐某经常用槽罐车,从建德化工二厂把生产草甘膦的工业废水,运送到位于余杭区塘栖镇的“荣圣化工”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宏安货运和荣圣化工都没有废水处理资质。
据荣圣化工负责人戴某交代,建德化工二厂以每吨500元的运输标准,请建德市宏安货运有限公司处理废水,再由宏安货运以每吨240元结算给荣圣化工有限公司。
戴某收下工业废水后,会选择下雨天或环保部门刚检查完的时间,打开存储罐底部的阀门,连夜将废水顺着预先设置的暗管,通过下水道直接排放到河里。由于荣圣公司所处地理位置在余杭区,这些被直接排放的磷酸盐混合液正好顺水流入京杭大运河。
据粗略统计,从2012年3月至2013年5月,建德化工二厂、荣圣化工、宏安货运等3家企业非法处理的废液总量超过1万吨,荣圣化工还将其中的7500余吨“磷酸盐混合液”直接偷排进了京杭大运河,造成水体严重污染。
环境污染修复费用超8000万
事后,经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评估,此次液体违法排放致环境污染事件损失费用,若按三类水标准要求,需要8064万元,这一修复费用远远超过了被告企业在非法排污案件中谋取的经济利益。
近日,建德化工二厂厂长胡某等9名涉案人员,因涉嫌污染环境罪或者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检方指控,3家企业涉嫌非法处理的废液总量已经超过1万吨,直到去年6月,公安机关还在荣圣公司的储罐里查获尚未排放的磷酸盐混合液2600多吨。
从昨天起,这起特大污染环境案在杭州市余杭区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余杭法院得知,昨天是开庭首日,案件尚处在讯问、举证阶段,具体的审判结果还需等一阵子,届时法院会第一时间公布。
非法排放危险废物3吨以上可入刑
据资料显示,人体如果饮用了含有磷酸盐混合液成分的水体,有害物质将会沉积在体内,摄入太多磷会使体内的钙无法充分吸收,容易引起骨折、牙齿脱落和骨骼变形。另外,磷酸盐摄入太多,能在肠道中与钙结合成难溶于水的正磷酸钙,从而降低钙的吸收。
该污染环境案起诉书中提到,在这起案件中,经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建德化工二厂将磷酸盐混合液出售、处置或作为其他用途,应作为危险废物管理。
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6月19日正式实施。《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严厉的条文也被业内解读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和《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情节,可以入刑。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杨某某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加工厂,非法排放含有超标重金属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判处其承担环境损害费、危险废物处置费及鉴定费共计26229元,并责令其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义乌市人民法院于近日公布一起因非法处置污泥的案件。11月16日,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据悉,该公司因为技术不成熟蚯蚓养殖失败,导致污
废污泥直接在厂区挖坑填埋,造成了所涉场地土壤生态环境损害,2022年11月16日,被告单位义乌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因为污染环境罪被判刑及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等费用1000余万元,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快速了解本次庭审的“来龙去脉”1被告单位因技
2021年10月13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在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得到乡镇公安派出所反馈线索蒲城县孙镇辖区一废弃厂房附近总有刺鼻气味,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经现场检查废弃厂房内存在生产化工产品二甲酯的加工厂,整个生产环节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加工厂生产车间外的两个土渗坑内倾倒有红褐色废水,刺鼻的气味扑面而来,渗坑周边三颗大树树干发黑已成枯死状态。
近日,梅某、杨某、李某因干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被浙江省缙云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刑,并在特定时间内被禁止从事排污行业。
未经审批就非法建设冶炼粗铟生产线,生产过程中还非法外排含重金属的废水,天元区斯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污染环境犯罪,不仅被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生态环境局还对该案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2021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安徽亳州市生态环境局、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县区充分利用日常检查、网格巡查、群众举报等方式,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充分发挥环保、公安联动机制作用,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依法查办了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浦某等人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2018)苏0102刑初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某水务公司、原审被告人郑某、李某3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法问答09:污染环境罪中的“公私财产损失”范围如何认定?
在疫情防控的情况下,如何处理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述元表示,既要有力震慑违法犯罪,保障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顺利推进,又要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正常经营。依法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这些强制性措施。需要依法查封、扣押
2019年11月,有关部门对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案调查报告进行了公布,共有包括2名副省长在内的61名公职人员遭受严肃问责。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机构就包括了苏州科太环境技术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公司及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公司、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省内重点、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