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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保“最严追责制”获高票通过 10月1日起实施

2014-07-26 14:56来源:解放日报作者:王海燕关键词:大气污染污染防治立法环境污染事故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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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次立法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大气环保领域的违法成本,构建最严责任追究制度。这是新的环保法通过后,首个法律责任设置最详尽的地方性法规。另一个亮点是,“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以一章九条文的形式正式亮相。这是苏浙皖沪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后首个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此次区域立法协作在全国地方人大立法实践中尚属首次。”

条例审议期间,工作班子对草案的条款进行了逐条研究,针对一些制度上考虑不够周全,存有法律责任空白的地方进行了完善。例如,针对企业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高污染燃料的,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该设施的,机动车尾气处理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使用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被标识为高污染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以及经营场地出租者不配合环保执法调查的等等行为,都增加了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此次立法将行政问责条款从法律责任一章的末尾提升至该章的开头,还增加了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责任,强调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条例强调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相衔接。为了在大气环境行政违法责任追究与刑事责任追究之间形成全面对接的长效机制,条例中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上海构建最严责任追究制

■ 大幅度提高罚款限额。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将无证排污这一严重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罚款幅度提高到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 确立按日连续处罚制度。大幅加重了环境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还授权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 对大气污染追究个人责任。一是违反条例规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二是违反规定超标排污的;三是违反规定无证排污的;四是违反规定超总量排污的;五是违反规定拒不执行重污染天气下临时管控措施的行为

■ 扩大行为罚的适用范围。本次常委会将行为罚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规定机动船、锅炉、窑炉等,一旦发现冒黑烟行为即可直接处罚

■ 尝试引入经济制裁措施。规定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探索,针对严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适时出台阶段性差别电价政策

原标题:环保“最严追责制”获高票通过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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