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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全文)

2014-08-26 09:0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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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部分供热及发电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14〕6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无论其是否发电,均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中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二、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燃煤、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及65t/h及以下煤粉供热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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