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项目正文

鄂尔多斯一项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被责令停建 罚款二十万元(全文)

2014-11-03 16:2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发电发电项目环保部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今日环保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责令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52725000003760

组织机构代码:55281270-1

法定代表人:黄辉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

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于2013年3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完成部分主体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2014年4月9日《关于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华北环督发〔2014〕55号)及2014年3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规定。

我部于2014年6月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部2014年6月2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环法〔2014〕65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部决定责令你公司动力分厂2×330MW低热值煤电发电项目停止建设,罚款二十万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燃煤发电查看更多>发电项目查看更多>环保部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