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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全文)

2014-11-10 11:2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上网电价小水电水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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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浙江物价局近日下发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浙价资〔2014〕150号

统一编号:ZJSP42-2014-0045

浙价资〔2014〕150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

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为引导小水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水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6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完善我省现行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投产时间段分类制定小水电上网电价

全省小水电按投产时间段分三类分别制定上网电价。具体为:

同一家小水电站中有不同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其综合上网电价按各投产时间段发电机组装机容量和相应上网电价水平加权平均确定。

二、按投产时间段制定全省统一的峰谷电价

根据“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制定小水电峰谷电价。除个别容量较大以及水库蓄水主要服务于生态环境不能自主调节的水电站外,全省小水电站原则上都执行峰谷电价。上网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为8︰00—22︰00;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

具体峰谷电价水平如下:

三、明确报废重建与技术改造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政策

报废重建的小水电站,按报废重建完成时间对应的上网电价水平执行。

技术改造容量增加的小水电站,其综合上网电价按改造前的装机容量及对应的上网电价和改造完成后增加的容量及改造完成时间对应的上网电价加权平均确定。

小水电站报废重建或技术改造的认定,以有审批权限的发改、水利等部门批复的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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