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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印发(全文)

2015-02-03 08:39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审批电网工程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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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的通知

鲁政发〔2014〕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轮胎、炼油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于取消核准或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做到同步改革,相应调整城乡规划、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相关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批权限,改进管理办法,做好部门间的横向衔接,不因投资项目核准取消和下放而影响投资项目的落实。

五、改进完善核准和备案管理。对继续保留的政府核准事项,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按照“五个一律”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条件,简化前置审批条件的审查内容,优化项目核准立项流程,提高工作效能。监管重心要与核准、备案权限同步下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六、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八、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3年本)》即行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4年本)

一、农林水利

农业:1万亩及以上的开荒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1万亩以下的开荒项目委托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专项规划核准,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国务院核准;在跨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跨县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县河流、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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