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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从日本国企改革中借鉴混改经验

2015-04-14 13:23来源:企业观察报作者:樊纪伟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电力企业国企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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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教训,都充分表明在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初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每一步重要举措都能够于法有据、于法得到保障

在日本,国有企业被称为“公营企业”,包括中央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企业。地方的国有企业一般被称为“地方公营企业”。日本的国有企业在二战之后得到较快发展,二战刚刚结束时,日本政府设立的国有企业仅有7个,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已增加至114个。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掀起的“非国有化”潮流也深深影响到日本,日本也步其后尘,开始实施国有企业改革。

日本国有企业改革的道路实际上是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公司化,一部分企业实行国有和私有的混合,一部分企业完全私有化。这表现为,20世纪80年代起日本国有企业改革之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两种样态:一是成为政府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成为不受企业法约束的完全民营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可见,日本所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模式。考察日本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能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些许借鉴和参考。

对特定企业采取混合所有制

尽管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日本国有企业改革采取了不同的模式,但最终均走上了股份化道路。1985年4月起,日本国会先后批准了国有铁道、专卖公社、电信电话公社的改革方案,决定对三个公社实施股份公司改制,按照利润最大化、投资收益最优化、风险最小化的方式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彻底分离。

日本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将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并不是其最终目的。为了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的,在国有企业公司制完成之后,日本政府还将国有企业的股份在证券市场上进行出售,使企业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以此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在证券市场上出售股份,使得公司股票的价格按照市场规律最大程度地反映公司的当前价值和未来发展趋势。同时,广大社会公众也能够通过证券市场来购买改制后的国有公司的股票,也能够有效避免国有资产在转让中暗箱操作、侵占国有财产情况的发生。

为了使国有企业改革能够顺利推进,在改革之初,日本政府就针对各类企业的情况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使得国有企业改革的每一步都有法可依。如对国有铁路的改革,1986年11月日本国会通过《国铁改革关联法》,为国有铁路的分割和民营化做出具体规定;2001年6月日本政府颁布《关于部分修订旅客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及日本货运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法的法律》,规定国有铁路民营化后政府对新成立公司的监管范围。1984年8月,日本政府通过了《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法》等“专卖改革五项法案”,为专卖公社民营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对电信电话公社民营化的改革同样是走先制定法律的道路,1984 年12月,日本政府通过《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电信通讯事业法》和《相关法律整备法》等3个法案,确定了电话、电讯业务私有化改革的时间表和基本措施。同时,通过制定《关于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等的法律》规定政府的最低持股份额、政府的监管职能以及外国投资者的最高持股份额等,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针对国有企业的不同性质,日本采取了不同的改革方式。对于日本电信电话公司,则通过法律规定政府持有公司股份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确保政府在公司中拥有相对的持股优势。对于涉及公共安全利益或者信息安全的企业,通过法律对混合所有进行明文规定,明确国有份额的绝对持股比例,可以确保在涉及公共安全等领域,政府(国家)能够对这类公司给予直接的干预。另一方面,在这些企业中引入私人投资者以及外国投资者,能够确保公司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以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可以说,日本对特定企业采取混合所有制,其目的是平衡、解决涉及公共安全利益的公司在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企业效率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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