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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关于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主要处理措施

2015-06-01 10:44来源:国家电网公司关键词:供应商不良行为国网招标采购国家电网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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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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